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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新思路2011-04-08|来源:内蒙古国土资源网|【大中小】【打印】【关闭】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改革和发展的实践证明,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执法监察工作始终是贯彻这一整体的保障线和生命线,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工作是保障和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环节。然而,国土资源部门自身执法力量单一,执法力度相对薄弱,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笔者认为,要做好新时期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除加强自身建设外,还必须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共同责任机制,形成综合执法合力。一、做好三个“结合”,加强综合执法,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共同责任机制(一)加强国土与司法部门结合,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司法介入机制,将“强制执行”引入快车道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执法动态巡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但目前的情况是,虽能及时发现,但有些违法者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置若罔闻,违法行为往往不能及时制止在萌芽状态。因此,必须加强国土与司法部门结合,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司法介入机制,将“强制执行”引入快车道。在不违反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司法部门受理对违法占地等“通知类准行政行为”非诉审查案件,高效、经济地解决执行问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司法介入机制建立后,国土资源部门在向违法占地者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如果相对人拒不执行,国土资源部门可就通知书内容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法院合法性审查后,法院可对相对人采取强制停工措施,将违法占地行为冻结在萌芽状态。(二)加强国土部门与基层政府结合,建立国土资源执法与城乡规划执法协作机制,强化现场制止效果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加强国土部门与基层政府结合,建立国土资源执法与城乡规划执法协作机制,可以加大对新发生非法占地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力度。破除无序浪费,合理建设保护耕地。在具体工作中可建立案情通报、协同处理等机制,国土资源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进行处理,双管齐下,确保现场制止违法的效果。(三)加强国土与公安部门结合,建立国土与公安联合执法机制,提高国土资源执法效率目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缺乏保障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现实中,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用地的时候,被检查者往往不提供相关材料,不接受调查和询问,甚至阻碍执法人员进入违法现场。下达停工和拆除决定书后,一些单位与个人采取“你来我停,你走我建”或“口头上停,行动上加紧建”等对策,有的不但拒不停工,还对执法人员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在得不到人身安全保护的前提下,执法力度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建立国土与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建议设立公安国土派出机构,政府统筹协调、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国土执法与相应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制约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执法取证难、执行难和现场制止难的问题。农村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具有突发性、随机性、季节性等特征,联合办案可增强办案的时效性,克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案件移送难等问题;国土、公安两部门互为配合,互为监督,互为补充,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遏制办案过程中“走后门、说人情”等不良现象,维护执法公平、公正,增强办案的透明度;强制措施由公安部门操作,使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由国家强制力做保障,更能取得实效,能提高国土资源部门的办事效率,节约办案成本。二、加强三个“建设”,提高自身能力,形成国土资源执法的快速反应机制(一)加强保障建设,着力提高执法监察工作的保障水平,在提高国土执法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威慑能力上下功夫切实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着力提高执法监察工作的保障水平。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具有外业工作性质,专业性较强,风险性较大,必要的物质条件是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一是应加大对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经费“投入”,提高基层国土资源执法队伍的装备条件:配备有统一标志、统一式样的专用执法车辆,以进一步提高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快速反映能力和威慑能力;配备能够满足现场采集数据处理、现场取证的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以进一步提高执法监察工作的科技水平和科技含量,确保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