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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承包人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计价活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守“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第三条单项工程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必须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二)政府专项建设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投资的工程项目;(四)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五)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六)国家政策性贷款投资的工程项目;(七)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编制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的基础和依据。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按照“计价规范”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计价办法,确定工程招标标底、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工程变更价及竣工结算价的工程计价方式。第五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第六条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中应说明该工程拟采用的合同形式、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第七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各县(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第十条工程量清单应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其他规定进行编制。第十一条“计价规范”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提出补充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核准后执行,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二十日内,将补充项目及相关技术资料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涨价等因素而预留的金额,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预留金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确定。一般可按工程估算价的20%以内计算。第十三条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完成招标人提出的暂估工程量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的数量。第十四条招标人供应材料的,应在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注明供应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和暂定价格。第十五条发包人要求投标人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工程内容与“计价规范”、设计图纸内容不同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未作说明的,视为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程内容。第十六条工程量清单应严格按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十七条招标标底(拦标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图纸、国家(省)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河北省建设厅颁发的《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规定的实体消耗量标准为依据,参考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信息等资料编制。第十八条投标报价的编制应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图纸、国家(省)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投标人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为依据,根据企业定额或河北省建设厅颁发的《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场信息价格,并结合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等自主确定。第十九条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规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与工程设计图纸内容不符合时,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招标人未作答复的,投标人不得自行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数量等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