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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一、中国法律起源(一)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夏已经建立了一些具有强制色彩的权力机关,具备了国家的基本特征并实施了对广大奴隶和平民的残暴镇压职能。①建立王都;②设立宫廷;③建立军队;④设立刑狱;⑤划分行政区域。(二)原始习惯法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原始社会产生法的雏形---氏族习惯1、母系氏族习惯向父系氏族习惯的转变氏族习惯是调整社会纠纷、约束人们共同劳动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礼记.礼运篇》“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气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白虎通》“神农因天之时,分地之利,制耒耜,教民农作。”《淮南子.汜论》“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商君书.画策》“政刑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2、父权制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化。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确认处罚的习惯。(三)习惯法的产生夏代已经产生奴隶制国家和体现着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因夏奴隶制国家初建,没有能够制定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只是将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氏族习惯,上升到国家形态的习惯法。在夏代,习惯法占主导地位。(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起源有礼法结合的特点;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3.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4.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5.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氏族社会的色彩和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二、夏代法制简况(一)夏代奴隶制法制主要内容1、建吏制《尚书.皋陶谟》:“百僚师师,百工惟时。”《禹贡》:“大战于甘,乃召六卿。”六卿为军事长官。《夏书》中记载有“职听讼,收赋税”的“啬夫”,管车官员“车正”,掌管膳食的“庖正”,畜牧官员“牧正”,察省天象的“昆吾”等。2、定历律《尚书.甘誓》:“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五行、三正均为历法。《论语.卫灵公》:“行夏之时。”“夏之时”即是夏代的历法,即今之称之为“夏历”。3、明礼法《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物。”、“迁鼎于商”。鼎是国家和王权的象征,同时也是古代礼制的代表物。4、行赋税《史记.夏本纪》:“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孟子.滕文公》:“夏后氏五十而贡”。5、规量器《夏书》:“关石和钧,王府则有。”意即征收关税和田赋均衡公平,则夏王朝国库有用不完的财物。6、严刑狱《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同时也设置了监狱,除圜土外,还有夏台。(二)法律形式1、习惯法夏代建立之初,习惯法成为当时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夏代习惯法的统治方式是中国阶级社会诞生以来最早出现的最为简陋的统治方式。2、制定法“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不是一种成文的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与刑罚。3、誓夏代君王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三)夏代严酷的刑罚(四)司法制度第二节商代的法律制度一、商代的立法思想根据史料,“殷尚鬼”、“率民以事神”,证明了商代神权法思想一直占据社会的统治地位。商代统治者基于统治的需要,把王罚与天罚天讨思想糅合在一起,形成了商代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思想。1、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有殷受天命”“汤修德….汤乃践天子位,代夏朝天下”2、“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二、法律形式与主要法律(一)法律形式誓、诰、训、令、命1、制定不公开的刑书《左传》:“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尚书.康诰》中“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的规定,指的是商代法律制度中有利于周进行统治内容。2、誓誓是商代君主在战时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如《尚书.汤誓》。3、王与权臣的命令、文告《尚书.盘庚》就是根据商王盘庚的命令整理而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尚书.伊训》是记载商代相国伊尹命令的重要的法律文献。就这些誓、诰、训、令、命来看,说明商承夏制,仍然以习惯法为主,但也有了一些成文刑书出现。(二)主要法律1、《汤刑》《左传》:“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竹书纪年》:“祖甲二十五年,重做汤刑”这部始制于商初,修订于商末的刑法,被认为是初具规模的一部奴隶制刑法典。原文不可见,只在《左传》、《竹书纪年》、《吕氏春秋》、《韩非子》、《荀子》等典籍中有散见的记录。2、《官刑》《官刑》是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但采用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理。《尚书.伊训》说商汤“制官刑,儆于有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