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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维持好矿井和地面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专项资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满足企业合理运行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从成本中所提取的安全费、维简费和折旧费。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矿井及地面系统的技术改造、安全综合治理、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地面建(构)筑物的建设等方面。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统筹安排、注重实效、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是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下达、统筹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七条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协助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完成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第八条各单位必须建立专项资金计划管理机构,并由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对该单位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的申报、管理、实施全面负责。第九条各单位专项资金计划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申报工作。(二)负责已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包括项目的计划招标时间、计划开竣工时间、计划验收时间、计划完成结算时间)。(三)负责已批复项目的具体实施、日常监管、档案整理及项目结算手续的办理工作。(四)及时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的汇总工作,在每季度末向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上报各项目完成情况明细。(五)负责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各项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认真分析总结本单位专项资金项目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第三章提取及使用管理第十条安全费和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一)煤矿企业安全费、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4】119号)文件规定执行。(二)非煤矿企业安全费的提取和使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12】61号)文件规定执行。(三)当国家制定新的调整政策时,执行新政策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安全费的使用范围(一)煤矿企业安全费使用范围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执行。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二)非煤矿企业安全费使用范围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执行。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