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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法律制度第一节种子的进出口审批管理制度二、审批条件和标准(一)具有中国公民法人资格。(二)具有种子经营资格和进出口权(试验用种除外)。(三)具有进出口品种说明书。(四)应当审定的品种必须经过审定。(五)具有种子质量证明(对外制种除外)。(六)具有对外制种合同或协议书(试验和生产用种除外)。三、所需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点击查看示范文本与申请表下载)(二)提交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代理单位提交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四)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须提交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证书。四、受理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和规定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条件和规定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节种子进出口审批程序收费依据:不收费承办处:种植业管理处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决定送达总时限:5个工作日审批程序:一、受理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进出口单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提交进出口种子的品种说明;办理进出口对外制种用种子,应提交对外制种合同(或协议书);办理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提交有关《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种子进口权的证明文件。审核机关同意后,再转报审批机关审批。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知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报的全部材料。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二、审核l、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要求。2、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审查的标准同上)、现场考察后(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考察,考察标准同上,并提交考察报告),根据考察报告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三、送达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审核通知单送达许可相对人。2、本岗位责任人:省种子管理站受理人员。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审核通知单送达到许可相对人手中。4、送达时限:5个工作日。第三节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条件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3、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境)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先进种子技术和设备。4、注册资本符合以下要求;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2)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境)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先进种子技术和设备;(3)申请人填写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4)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5)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6)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7)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8)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9)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10)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第四节设立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程序二、审核、审批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要求。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受理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