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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1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八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第九条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2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不得以任何有偿或无偿的方式提供给关联人使用。第十二条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付款对象、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金额应当符合有关合同约定,并保存原始合同、单据供查询。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议应放弃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对投资决策程序、项目实施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表明确意见。第十三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