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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考研法律硕士内部辅导讲义2019年法硕联考(非法学、法学)民法学大纲解读五处变化一、“本代理与复代理”改为“本代理与再代理”二、“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修改为“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三、删除了合同的“可变更”四、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将“与”改成了“和”五、删除“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聚合”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VS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1、理论来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融合2、基本含义直接: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是显名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包括显名的间接代理(合同法402条)与隐名的间接代理(合同法403条)显名与隐名:是否隐去被代理人名义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12019考研法律硕士内部辅导讲义为何删除“可变更”?1、立法依据2、法理阐释:矫枉过正其他问题1、再代理与复代理,没有区别2、删除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聚合3、“与”变“和”无实质意义2019考研新大纲解析暨百日备考(法硕刑法)提纲:一、新大纲的结构二、新大纲的变化三、《考试分析》的变化四、大纲的使用五、《考试分析》的使用六、百日备考一、新大纲的结构(一)四个模块1.考试性质2.考查目标3.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4.考查内容22019考研法律硕士内部辅导讲义(二)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闭卷、笔试。法硕(非法学):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法条分析题、案例分析题法硕(法学):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三)考查内容考试大纲的内容和考试分析是一致的。二、新大纲的变化大纲每年都是微调。所以已经复习的同学不必着急。适当增删一点点考点即可。总则:新增:“我国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继续犯的类型”为“继续犯的法律后果”。分则:新增:叛逃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新增8个罪。修改: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三、《考试分析》的变化(一)对于新增的罪名进行了简要阐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罪与非罪的界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行为人在生产、销售食品时所掺的是否是非食品原料,该原料是否具有有毒性和有害性。(2)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目的不同:犯罪主体范围不同和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二)修改了本书以前存在的一些错误(但没有修改完)32019考研法律硕士内部辅导讲义例如,将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修改为: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四、大纲的使用很多人觉得大纲无用,因为大纲只有知识点,没有内容。大纲在百日备考阶段是非常有用的——检测。可以重复使用。自行output.五、《考试分析》的使用考试分析的内容,刑法部分变化不大。如果觉得其他科目也变化不大,可以不用买新书。如果心里不放心,可以买新书。大家在看《考试分析》时,要注意把《考试分析》的大段拆开,这样就比较好记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罪与非罪的界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行为人在生产、销售食品时所掺的是否是非食品原料,该原料是否具有有毒性和有害性。(2)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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