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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词解·数据说明●法律监督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通过履行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等检察职能,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两抢一盗指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抢劫、抢夺和盗窃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品行调查制度指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时,可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并在开庭前随案移送品行调查材料。这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为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而建立的特殊办案制度。●涉检信访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包括:(1)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2)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3)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刑事被害人救助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个部门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缓解经济困难、疏解精神痛苦。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职务犯罪指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12个罪名;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刑法分则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六)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包括36个罪名;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和破坏选举罪7个罪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指检察机关为了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是1997年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信息。检察机关依照规定受理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查询申请并提供查询服务。在工程招投标或公共采购等过程中,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认真总结三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立案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侦查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不批捕、不起诉、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和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审判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其中,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监督手段主要是依法提出抗诉和提出纠正意见;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监督手段主要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1)对执行死刑进行临场监督;(2)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和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3)对刑罚的交付执行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进行监督;(4)对看守所监管未决犯的活动以及有无超期羁押进行监督;(5)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对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特约检察员制度指检察机关为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自觉接受党外人士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