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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轉系(組)申請辦法中華民國87年11月19日訂定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89年10月12日修正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修正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1年03月07日修正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2年05月29日修正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4年03月31日修正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5年05月30日修正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修正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修正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7年04月22日修正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修正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9年01月18日修正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修正教務會議通過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相關條文規定,特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四年制大學部(在職專班除外)學生得依規定申請轉系(組),二年制大學部學生因學程短,不開放轉系(組),但因學制結束,依本法第十三條辦理者,不在此限。第三條四年制大學部學生申請轉系(組)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修業滿一學年者,得轉各系(組)二年級肄業。二、修業滿二學年者,得轉入性質相近系(組)三年級或性質不同系(組)二年級肄業。三、大陸生申請轉系,不得轉入低於目前就讀年級,且申請轉入之系(組),須於教育部核定得招生陸生之系(組)辦理。第四條四年制大學部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轉系(組):一、修業未滿一學年者。二、已核准轉系一次者。三、休學生尚在休學期間者。四、99學年度(含)以前經推薦甄選及技優入學者,惟情況特殊,需附原系導師推薦函,提經轉系(組)會議,報請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第五條凡欲申請轉系(組)之學生應於規定時間(第五週起兩週)內,向教務處教學組領取表件,辦理完成轉系(組)程序。凡逾期未辦理申請轉系(組)程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行辦理。核准轉系(組)生轉入年級名額,以不超過該系(組)一年級原核定新生名額二成為度,各系(組)轉出名額,應以保留上項八成為原則。第七條學生轉系(組)須符合轉入系(組)之標準,方得申請。轉系(組)審查標準由各系自行訂定之。第八條申請轉系(組)時只限申請一系(組)、填具申請表後,送請轉出轉入系(組)、院審核意見,經轉系(組)審查會議通過後,再送教務處教學組彙整存查。第九條轉系(組)審查委員會由教務長、各有關系主任、院長及教務處教學組長組成之,以教務長為召集人。第十條各系轉系(組)資格經評審完竣後,轉系(組)合格學生名單,除由教務處教學組統一公告外,並個別通知。第十一條經核准轉系(組)之學生,除特殊情形申請撤銷,並經雙方系主任、院長及教務長之同意外,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第十二條經核准轉系(組)學生申請辦理學分抵免,分別依本校「大學部抵免學分辦法」辦理。第十三條本校學生因學制結束無法復學者或其它特殊情形(含重病)須特別處理者,可經由轉系(組)申請及考試(筆試或口試)審核通過後,開放日間部與進修部互轉,轉系(組)相關規定依本辦法辦理。考試成績證明須附於轉系(組)申請書後,擲回教務處教學組存查。第十四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