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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及案例分析讲义(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环境行政执法职责、执法程序及案例分析省环保局:余全盛二OO七年九月1目录第一章环保部门执法的主要法定职责范围第二章环境行政执法程序第三章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分析第四章环境行政执法常见疑难问题2第一章、环保部门执法的主要法定职责范围环保部门要进行环境行政执法,首先必须知道自己有哪些法定职责,明白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有所为有所不为。法律规定的职权不去行使,就属于失职。对失职的行政机关,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就可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某一职责,而行政机关又要去管,就属于越权执法,越权所做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一旦被诉到法院,同样会遭到败诉的结局。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我局对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经汇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具有下列各项职权:(一)总体上的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有下列各项职责:1.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建立监测机构,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3.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国务院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4.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5.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6.对“三同时”设施进行验收,审查批准确有必要拆除或闲臵的污染防治设施(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7.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8.负责排污单位的申报登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9.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10.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1.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进行调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2.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二)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1.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制定和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3.会同计划主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4.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设施进行检验,判定是否合格;(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5.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3度的申报登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6.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7.决定是否同意拆除或者闲臵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8.向排放水污染物者征收排污费;(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9.会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0.向政府提出要求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意见,并检查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1.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2.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3.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4.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5.处理水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三)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大气污染防治法》最早是在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