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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诉04年的论述题(20分)根据诉权理论,论述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保护问题。答:这道题,推荐一篇论文,大家看看,足矣!其实很多论述题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论文题目,以后大家遇到类似论述题,都可以把它当成论文题目在网上进行搜寻。这也是我们为什么告诉大家把论述题当成论文来写的原因。个人意见,如果此题按照下面这篇论文来回答,得15分是没有问题的。浅谈对当事人民事诉权的保护作者:李丽红转贴自:中国法院网当代社会,人们对权利的重视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权利第一性,义务第二性”的观点已经为民主国家充分的采纳和实践,该观点在诉讼法中充分体现为——将诉权上升为宪法上的权利,即国民享有请求法院解决纠纷,接受法院裁判的权利,这个趋势在国际法上也有体现,如有关人权和司法的国际条约明确规定社会成员享有接受法院适时、适式裁判的权利②。世界各国“诉权宪法化”正成为不可逆转的诉讼法改革趋势,那么何谓诉权,诉权有何现实意义,当代社会诉讼纷争的解决过程中对诉权的保护在哪些方面亟需改善呢?笔者就此浅谈自己的看法。一、民事诉权的概念及内涵诉权(rightsofaction)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和保护权益的公民的基本权利③。诉权所体现的是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产生于国家法律在确立诉的法律制度的同时,即确立了诉讼,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能力。诉权的内涵具有双重性即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所谓诉权的程序涵义即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这种意义上的诉权的行使旨在启动诉讼程序和从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具有将民事纠纷或争议引导到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功能。实体涵义是指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是审判权保护的核心对象,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诉权的完整内涵④。诉权是一种公权,是宪法赋予当事人诉讼的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根据。诉权的行使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者才享有诉权,任何其他人不享有诉权。享有诉权的人有权依法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权向法院陈述案情,并证明其在案件中所具有之事实;有权依法获得司法上的实质保护;有权要求法院依法纠正有错误的裁判权,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裁判行为请求权、司法保护请求权、接受裁判的权利、接近正义的权利、使用法院的权利等等⑤。二、诉权与民事诉讼程序诉权的行使过程始终如一,首先是当事人因自己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的侵犯或是认为个人民事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来到法院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即按照诉讼程序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这样一个过程就是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启和行使诉权的开始;之后,作为被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按照诉讼程序应诉,提出答辩意见,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样也是行使诉权。因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发生争执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凡是具有民事诉讼能力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首先行使诉权,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诉权作为诉讼权利、义务的基础,自始至终存在于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诉权是开启诉讼程序的不可或缺的基础之一,诉讼程序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条件。当事人行使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提供诉讼救济,从而开启了诉讼程序,对方当事人的介入,积极(消极)应诉或是提起反诉,进而将诉讼程序推进更深入的层次,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每一步都少不了诉讼程序的推动和催化作用,总之,诉讼程序的过程也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条件。但另有学者认为,诉权是在诉讼之外加以运用的,从而使得诉权的行使并不直接启动诉讼程序和形成诉讼系属。从诉权的行使到诉讼程序的启动或诉讼系属的形成的过程是:行使诉权---提起“诉”---行使起诉权或反诉---诉讼程序的启动或诉讼系属的形成。三、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诉权作为一种公权,与审判权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概念。法院审判权决定审判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和消灭,当事人的诉权决定了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和消灭,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体框架。民事诉讼的发生有赖于当事人诉权来启动,法院不得以审判职权启动民事诉讼;诉讼被启动后,没有审判权当事人的纠纷矛盾也就得不到根本解决,实际上,民事诉讼即是诉权和审判权互动的结果,离开了任何一个都无法构筑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同的诉讼模式下,诉权在诉讼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下,诉权在诉讼法律关系中起着决定、主导作用,职权主义模式下审判权在诉讼法律关系中起主导作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有着自身的特点,整体上由社会经济结构决定,又比较贴近职权主义模式,审判权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虽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绝不能替代当事人诉权。四、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过去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对诉权的保护也相应被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