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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分析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最新文档,欢迎下载)天津农学院旅游法规期末考试论文景区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分析学生姓名陈瑞学院人文学院专业班级2021级旅游管理专业1班学号1107074117指导教师邵逸甫成绩评定2021年6月景区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分析陈瑞(天津农学院人文学院11旅游1班)摘要:本文从涉及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经典案例出发,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内容及赔偿责任,最后分析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区分关键词:案例分析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识别措施1景区安全保障义务案例及分析2021年仲夏,由于天气炎热,XX夫妻偕同好友前往著名景点漂流,避暑。他们购买了景区门票后,随即前往漂流景点,准备漂流。由于景区漂流的人很多,景区工作人员发放了泡沫救生服后,就催促大家穿戴好,赶紧上船。由于水势湍急,X小姐不幸被荡出了皮艇,腿部磕在了礁石上,严重受伤。当日即被送入当地卫生院急救,经诊断,X小姐腿部骨折,伤情较重,共住院30多天。2021年9月,X小姐的伤势经有关部门鉴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并需要后续治疗和护理半年左右,为此,X小姐认为自己的身体伤害,当地旅游局及景区有责任,但景区又是否真的有责任呢?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的田丽丝律师认为,旅游局系风景区的管理者,旅游局对景区负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景区内的明显位置张贴、设置警示牌、警示语,提示游客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由于漂流是种相对危险的户外活动,因此景区应当配置充分的安全防护装备。由于漂流水势的险恶,造成X小姐人身受到伤害,旅游局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没有完全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X小姐在此次旅行中身体受到的伤害,是由于当地旅游局对经营的景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及安全提示的过错所引起,并且该过错与X小姐的人身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当地旅游局及景区应根据其过错赔偿X小姐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2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从上述案例我们知道,旅游局对景区负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是民事法律为保护游客人身安全而确定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来自法律的规定及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提醒、警示、警告、疏导、制止及及时的救助。3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的内容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3.1预防措施有效3.1.1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3.1.2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3.1.3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3.1.4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3.1.5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3.2救助措施及时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