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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草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包头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以及内蒙卫生厅、内蒙人事厅内卫发[2002]154号文“关于开展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公共课专业课培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学分要求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同时,必须参加公共课和专业课的培训和考试,每年所获得的学分初级不低于21学分,其中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4学分,Ⅲ类学分7学分(公共课考试4学分、专业课考试3学分);中、高级不低于36学分,其中Ⅰ类学分14学分;Ⅱ类学分10学分;Ⅲ类学分12学分(公共课考试6学分、专业课考试6学分)。Ⅰ类、Ⅱ类、Ⅲ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Ⅱ类学分和Ⅲ类学分三类。(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及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有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三)Ⅲ类学分公共课和专业课考试。三、学分授予标准继续医学教育评定标准应根据项目内容、学习的时间、学习形式、难度而定。(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一作者——第三作者国外刊物10—8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省级刊物5—3学分地(市)级刊物4—2学分内部刊物2—1学分3、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12345学分国家级课题109876学分省、部级课题87654学分市、厅级课题65432学分4、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7、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Ⅱ类学分初级最多不超过4学分,中、高级最多不超过10学分。(三)Ⅲ类学分计算方法凡参加公共课考试合格授予初级4学分,中、高级7学分;参加专业课考试合格授予初级3学分,中、高级6学分。(四)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四、学分登记、考核及管理办法(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和发放的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学分数、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三)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四)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五)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包头市人事局、卫生局统一管理。Ⅰ类学分、Ⅱ类学分由包头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Ⅲ类学分中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