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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大清律例》对血亲复仇的规定与司法实践.docx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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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对血亲复仇的规定与司法实践《大清律例》对血亲复仇的规定与司法实践本文关键词:律例,血亲,复仇,大清,司法《大清律例》对血亲复仇的规定与司法实践本文简介:摘要:中国社会素来有“杀人者死“的传统,法律机构发达以后,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收回,私人便不再有擅自杀人的权利,杀人便成为犯罪的行为,须受国法的制裁。从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国家对于私人复仇的限制是愈来愈严格的。到清朝的时候,从《大清律例》对复仇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复仇案的判决来《大清律例》对血亲复仇的规定与司法实践本文内容:摘要:中国社会素来有“杀人者死“的传统,法律机构发达以后,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收回,私人便不再有擅自杀人的权利,杀人便成为犯罪的行为,须受国法的制裁。从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国家对于私人复仇的限制是愈来愈严格的。到清朝的时候,从《大清律例》对复仇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复仇案的判决来看,传统法律对于私人复仇的限制达到了封建社会的最高峰。不过复仇的习惯早已深入人心,所以即使历朝历代三令五申,仍不能根绝此种现象。关键词:血亲复仇;清代;制度规制;一、血亲复仇现象概述血亲复仇,“各国、各地区早期法制史上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一种基本制度。源于原始社会的习惯。表现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形式,即在发生伤害时,由受害人血缘亲属团体(家庭、氏族)向加害人或其血缘亲属团体进行对等报复,使受害者亲属团体得到一种感情上、心理上的满足,同时对同类行为起到一种抑制作用。在社会公共权力不发达的情况下,这种制度就成了维护正常秩序的主要方法。“(1)简而言之,血亲复仇是指受害者的直系亲属向加害者(极少数情况下也包括加害者的血亲)复仇。《礼记·曲礼》中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礼记·檀弓》记载了孔子与子夏的对话,子夏问孔子“居父母之仇如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2)为报父母之仇,孝子不仅不入仕,而且睡觉都得枕着武器,不论在哪里碰到自己的仇人,都应该立即采取行动。值得注意的是,传统中国社会维系和看重的是父系血统,所以如果母亲的兄弟姐妹乃至母亲的父母遭遇不幸,孝子并不会对自己苛加报仇的义务。从留存下来的案例来看,笔者也尚未发现相反的情况。需要明确的是,本文试图讨论的复仇,排除了为朋友、老师及君王等复仇。二、清代对血亲复仇的规制(一)清代律例对于复仇的规定根据《清律例·刑律·斗殴下·父祖被殴》的规定:1.如果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不告官,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少迟即以擅杀论。2.咸丰二年修改例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凶犯当时逃脱未经到官,后被死者子孙撞遇杀死者,照擅杀应死罪人律,杖一百。3.其凶犯虽经到官,拟抵或遇赦减等后,辄敢潜逃回籍,致被死者子孙擅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4.若本犯援例减等遇赦回者,子孙仍有复仇者,则按谋故杀问拟,入于缓决,永远监禁。5.如果释回之犯向死者子孙寻衅争闹或言语讥诮,有心欺凌确有实据者,即属怙恶不悛,死者子孙忿激难堪,因而起意复仇杀死本犯者,仍于谋故杀本律上减一等,拟以杖一百流三千里。根据《周礼·地官司徒》的记载,父兄之仇皆使远避以和难,不避则执之,这是调人的职责之一。后世的法律也有会赦移乡的规定,防止死者的亲属寻仇。清代的法律虽然没有此项规定,但条例中明确规定,若本犯援例减等遇恩遇赦回者,子孙仍有复仇者,则按谋故杀问拟,入于缓决,永远监禁。由此看来,清代由前代的消极预防转为积极的明令禁止,法律的决心与力量都增强了。(二)清代司法实践对于复仇的限制1.国法已伸,不得复仇沈万良之父沈三行窃拒捕,被事主王廷修发觉赶殴致死。王廷修拟徒。沈万良于十余年后,将已伏罪的王廷修乘机杀害。后沈万良照故杀问拟,拟斩候在案。(3)又如赵秕麦扎死赵大典,拟绞减流,释放回籍。死者之子赵宗孔触起前忿,将本犯致死。后赵宗孔入于缓决,永远监禁,成为成例。乾隆四十二年的上谕说的很清楚:“生杀悉由狱司,岂容一介不逞之徒,私行报复?况国法已彰,则私恨已泄,仇杀之端,断不可启。“2.对复仇对象的限制---止于本犯正凶,不得滥杀张才德受母命蓄意为父复仇,谋杀本犯的七岁幼子,以谋杀处理,并无宽宥。舒才贵之父舒金,被王章等共殴身死,王富贵戳瞎舒金一目,拟徒发配,后偷偷逃回。舒才贵遇见拢拏,王富贵拔刀向砍。舒才贵夺刀回砍,致伤其顶心处而死。由于王富贵并非殴打舒才贵之父舒金致死的正凶,所以不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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