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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送对方财物是否应该归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与,可以不退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与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若女方借婚约之机从男方处获取财物,则是一种无效的行为,而女方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收受男方财物,致使男方经济利益受损的话,也可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退还不当得利。HYPERLINK"http://www.51xinfa.com/SysNotice/149.html"信法网的主题是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不用为了找律师东奔西跑,直接在网站下单,律师审核和代写完通过邮箱或网上下载就可以轻松使用自己的文书了,此外只要客户定制了我们的代写离婚协议书或者代写服务,就可以享受免费法律咨询。信法网向全国代写法律文书专项业务,方便广大群众,不出家门,花费较小的费用,就能享受到相当于专业律师提供的代书代理辩护等全套法律帮助。律师团主要提供以下代书服务:一、非诉业务代书服务,代理书写信访材料,仲裁、听证、调解书协议书申请书答辩书代理词代理思路,告状信,举报信,报案信,检举信,合同协议,法律意见书及其它各种非诉法律文书;二、诉讼业务代书服务,代理书写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抗诉书、代理词、代理思路等,代理书写刑事案件被告辩护词、辩护思路、上诉状、申诉状。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代写HYPERLINK"http://www.51xinfa.com/SysNotice/166.html"代写离婚协议书文书代写代写起诉书代写起诉状代写遗嘱代写遗书律师代写协议恋爱期间赠送对方财物是否应该归还?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一般来说,男女双方在婚约或恋爱期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形成的财产关系应当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形式上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存有差异,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常将以后与之结婚作为附加条件,有人视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不无道理。根据《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原则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禁止性规定,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相送与的财物价值不大,具有纪念性意义,应当认定为赠与;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送与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恋爱期间赠送对方财物是否应该归还一般情况下,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但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也应不予返还,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男女双方在婚约或恋爱期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形成的财产关系应当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形式上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存有差异,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常将以后与之结婚作为附加条件,有人视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不无道理。根据《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原则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禁止性规定,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相送与的财物价值不大,具有纪念性意义,应当认定为赠与;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送与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HYPERLINK"http://51xinfa.com/"信法网创始人HYPERLINK"http://51xinfa.com/index/footer_founder.jsp"吴革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投资研究生,擅长宪法、人权、律师制度、公司证券、知识产权、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