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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合同学习目的和要求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述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三、保险合同的特性三、保险合同的特性四、保险合同的种类四、保险合同的种类四、保险合同的种类四、保险合同的种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的含义〔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2、投保人〔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1、被保险人2、受益人袁海、李红霞夫妇在重庆万县市做家电生意,98年虎年春节将至,家电销售看涨。1月中旬,袁海夫妇叫司机开着他们的解放牌双排座汽车,请了个搬运工伴随前往重庆进货。1月18日凌晨2时许,袁海载着家电的双排座汽车在梁平县凉水境内撞向了停在路上修理的重载东风汽车,车上4人全部丧命。袁海和李红霞夫妇分别于1997年5月8日在寿险万县公司投保“99鸿福终身保险〞,保额均为10万元;李红霞同时另投保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同一天,袁海在寿险万县公司为刚出生2个多月的儿子也投保“66鸿运〔B〕型保险〞,保额共1万元。据寿险万县公司透露:袁海、李红霞都应连续20年每年分别交保险费6083元,应为其子连续18年每年交保险费5160元;迄今为止,袁海一家三口共交保险费17326元。按保险合同规定,袁海夫妇原应交的“99鸿福〞233154元保险费和袁海的儿子原应交的87720元“66鸿运〔B〕〞保险费不但不用再交了,而且袁宝宝还将获得巨额保险金。袁海夫妇遭遇不幸的第二天,即1月19日,万县市天城区人民法院向寿险万县公司营销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称该院已对天城区沙河信誉社诉被告袁海借款一案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请停顿支付袁海和李红霞应领取的保险金20万元,交寿险万县公司营销部保管,没有天城区人民法院解除裁定不得支取。得悉此消息后,万县市龙宝农行立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了对袁海财产进展诉讼保全的申请。保险公司是否应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呢?2、受益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保险合同的根本内容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事项〔一〕保险合同的根本内容〔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二〕保险合同的形式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案例分析保险合同的订立案例分析案例讨论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案例分析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案例分析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财产保险情形新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展修改。一是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比方我把我的房子上了一个保险,但是我把我的房子可能转让给别人了,属于保险合同标的的转让,标的转让以后保险关系是不是随之转让?根据新的保险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保险关系的稳定性,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下,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继续承继,保险关系继续存在。另外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投保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有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的增加。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人身保险的情形案例分析〔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1、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2、保险合同的解除3、保险合同的复效二、保险合同的终止案例分析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那么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1、和解2、调解3、仲裁3、仲裁4、诉讼4、诉讼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