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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制度主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P218)一、依据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第一、具有突发性,突然发生、突如其来、不易预测;(突发性)第二、具有公共卫生属性,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公共性)第三、对公众健康的损害和影响要达到一定程度。(危险性)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方针与原则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3)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①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②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③有证据证明中毒范围或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或者其它引起中毒的可疑物质已扩散超过发生地(州、市)行政区域;④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①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有证据证明食物中毒范围或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或其它引起中毒的可疑物质已扩散超过发生地省级行政区域,并在社会上引起一定程度的恐慌;②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4)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A、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B、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C、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D、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2)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及时限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报告的事项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失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药品管理法律制度(P172)1、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的概念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2、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主要表现在:(一)药品作用的两重性用之得当,能治病数人,保护健康。反之,则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药品质量的重要性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三)药品鉴定的科学性必须由专门的技术人员和专门机构,依据法定的标准,运用合乎要求的仪器设备和科学方法,才能作出鉴定和评价。(四)药品使用的专属性人们只能在医生的指导下甚至还要在医药专业人员的监护下才能合理用药。3、法律依据:1984年9月20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药品管理法律。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经过修改的《药品管理法》,并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4日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其他法律法规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仿制药品审批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戒毒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