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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潘津乡中心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伊宁市潘津乡中心学校。第三条:学校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潘津乡潘津村。第四条:学校性质:伊宁市潘津乡中心学校属全日制公办学校。第五条:学校学制: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实施十二年一贯制,小学学制为六年,初中学制为三年,高中学制为三年。第六条: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艺术审美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劳动技能素质、交往合作素质。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第七条:学校的特色:诚信办学,教育服务。第八条:学校校训:爱国、进步、求真、博雅。第九条:学校的教学语言:维吾尔语和汉语相结合,逐步推广双语教学。第十条:学校的管理机关:伊宁市教育局。第二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学校由伊宁市教育局主管,学校领导的任职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校长、书记由伊宁市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审批、任免。第十二条:本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设有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协同校长管理学校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校长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循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三)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四)接受党组织的监督,重大问题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落实民主决策的程序。(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九)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校长有下列职权:(一)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二)有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向上级部门申请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三)在重大基建项目须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基础上,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四)有权根据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实际对干部、教职工进行奖惩。(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学校在校长的领导下设立行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团委。办公室主任、教务处主任、德育处主任、总务处主任、团委书记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党组织考察,提交校级党政干部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校长聘任,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在学校工作当中起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第十七条:学校设工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职权是:(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共青团、妇联,共青团、妇联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活动。第十九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实行学校工作报告制度,每学年末向本校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如实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第三章教育教学活动第二十条:一年级与初一新生按伊宁市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录入我校就读。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按规定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德育考核、体育均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初中取消留级制度。第二十一条:学校加强德育教育,主要内容与方法是:(一)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精神文明教育;劳动教育;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健康心理教育;个性发展教育和环保教育等。(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三)实行“社会、学校、家庭”三结合的德育一体化教育。(四)德育教育中坚持正面教育,尊重学生人格。(五)建立科学的德育评价考核制度。第二十二条:学校加强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一)实行班级授课制。(二)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优化课堂教学为重点,开发学生潜能为突破口,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和有利于促进学生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