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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湖北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杨宗辉教授主要内容我国检察理论的通说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一切国家职权行为的实施进行监督,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其他各项检察职权均从属和派生于法律监督职能。换言之,检察权即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法律进行监督的权力。通说观点的形成路径和主要依据就是从国家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的界定出发,以“法律监督”职能为核心来探讨和解释整个检察权体系。《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另一方面,从国内及世界范围来看,某一部门承担着复合型的国家职能也是非常常见的,例如公安、海关等等。若不细究检察职能的具体内容和结构关系,不仅会影响检察理论自身的发展,还可能在法律体系、法学理论等层面产生冲突和矛盾。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中判决和裁定一旦生效,那么作出该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是无法接受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申诉和抗诉请求的,只能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更说明,上下级之间的权力监督和同级之间的权力制约是不可混为一谈的。A.上级对下级的纠正模式;法律监督职能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体的特有产物,是国家为实现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与控制而设立的一项专门职能通说观点实际上是站在“检察权本位”的角度对法律监督职能作泛化解释,将法律监督权界定为检察权的根本性质和全部内容。为了给这一论断寻求理论上的支持,又将职务犯罪侦查、公诉等其他检察职权都解释为基于某种“广泛的法律监督”的需要而派生出的下位职权。技术侦查传统定义: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证据、邮件检查等秘密侦查的专门技术手段,属于秘密侦查之一种。革新定义: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其不包含于秘密侦查中。2、秘密侦查的程序设置(4)审查监督B.事中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