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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研科研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与科研水平,逐步提升学院的学术地位,学院决定设立学院教研科研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基金)。为用好管好学院科研基金,做到投有所值和投有所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基金主要用于资助院内立项课题或学院组织申报并获得国家、各部委、省、市、厅立项的纵向课题及学院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第三条本基金的经费来源:⒈学院行政拨款;⒉科研发展基金积累部分;⒊其他赞助。二、课题资助标准第四条已立项资助的纵向课题学院分别按国家级1∶1.2,省部级1∶1.0,市厅级1∶0.8给予资助,对自筹经费的纵向课题及院级课题,资助标准见下表(单位:万元)。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院级自然科学21.00.50.3社会科学1.50.80.40.2第五条其他单位主持的国家级课题委托我院在职在岗职工主持相关的子课题,按院级课题给予资助。第六条学院配套资助单个课题上限为15万元。第七条国家一级学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一级学会立项课题资助经费0.5万元,行业二级学会的资助0.3万元,其他各类学会立项课题学院不予配套资助。第八条经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的涉农纵向课题配套资助经费在同级的基础上提高10%。第九条课题组成员我院在岗职工不足三分之二的,配套资助减半。第十条同一课题获得不同级别立项的,结题成果基本一致,学院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给予一次资助,不重复资助;研究内容和结题成果有60%以上为新内容新成果按新课题对待。第十一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按学院引进人才管理办法执行。三、申请程序与审批办法第十二条已立项纵向课题的负责人在收到立项通知书后即可申请本基金。申请时必须按要求填写《***学院纵向立项课题配套资助申请书》,附课题立项的正式批文报科研产业处。科研产业处初审后根据本办法确定资助金额报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批。第十三条院内立项课题立项获准后由科研产业处按学院批准的资助金额通知课题负责人。四、经费与课题管理第十四条立项课题资助经费和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按课题研究进程由科研产业处确定年度拨款额度,并报财会处作为支付依据。其经费管理按《学院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第十五条课题管理按《学院教研科研课题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第十六条享受立项课题配套资助的课题主持人必须是我院在职在岗职工。第十七条课题主持人调离学院之后才批准立项的课题,或者主持人调离时已经批准立项、经费也已进帐,但未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开题的课题,学院不予配套资助。主持人可以申请将课题和到帐资助经费转入调入单位。第十八条课题主持人调离学院时,立项资助和学院配套资助(含自筹资金课题)均已到位,课题研究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可以不随人转走,接受学院管理,按原方案完成研究项目,享受配套资助,课题成果必须按本办法“二十二条”执行,资助经费在课题结题后一次性报销;如果主持人要求转走,必须如数扣除学院配套资金,立项部门资助经费结余部分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转入调入单位;中期检查不合格的,或未到中期检查时间的在研项目,学院必须全额扣回配套资助,课题和立项部门资助经费结余部分必须随主持人调离时一同转走。第十九条院级课题主持人调离时中期检查合格的,可继续完成,资助经费不变;其余情况随主持人调离自动取消。六、附则第二十条经本基金资助后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撰写的论文、发表的著作等)均应标注学院和课题号,所获成果按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由研究者和学院共有,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私自转让。第二十一条鼓励课题组成员争取协作单位经费资助,获得协作单位资助的,不影响学院配套资助。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教研科研基金管理实施办法》(***院发[***]**号文)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