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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朱小丹2012年11月27日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确保西江广州引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是指从佛山市三水区下陈村西江取水口至各水厂沿线的输水泵站、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一)从佛山市三水区取水口至各水厂沿线用于输水的泵站;(二)由三水区下陈村西江取水口泵站,穿越江根村,经三水二桥、樵桑联围,穿越南沙涌、东平水道、东沙围、北江大堤、广茂铁路、广三高速、西二环、沿东西二线、佛山一环北线、白坭水道,沿鸦岗大道至鸦岗配水泵站的输水管道干线;(三)接驳输水管道干线至各水厂的输水管道支线;(四)沿线的阀门井、阀门、测流测压装置、视频监控装置、标志桩、警示标志、检修通道等输水管道干线和支线的附属设施;(五)专用的高低压输电线路、变电设备及其构筑物,以及专用的通讯电话线路、无线电等设施及其构筑物等其他配套设施。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广州市、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沿线各级政府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公安、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巡查、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管理与保护范围第七条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管理范围为:(一)取水口周边200米内的区域;(二)输水管道边缘水平方向各延伸5米内的区域;(三)穿越南沙涌、东平水道、西南涌、白坭河的输水管道边缘水平方向各延伸200米内的区域;(四)西江广州引水工程依法征用及租用的其他土地范围。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20米内的区域。第八条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取水口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由佛山市、广州市等有关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共同组织提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与其他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与该设施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协商解决。第十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识别标志的埋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识别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覆盖、移动、涂改、损坏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识别标志。第三章管理与保护措施第十一条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阀门;(二)倾倒、排放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三)敷设可能对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产生侵蚀的管道或者其他构筑物,种植榕树、桉树等根系发达、可能损坏输水管道防腐层的植物;(四)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输水管道上方行驶或者停放车辆,大量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引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第十二条禁止在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穿越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抛锚、拖锚、采砂、挖泥、取土,但在对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为防洪抢险和航道通航进行疏浚的除外。禁止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内进行挖掘、抽取地下水和钻探作业。因道路等工程抢修需要进行挖掘作业的除外,但须对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在输水管道上方20米的空间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设施的,按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