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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科研任务和经费执行顺利实施,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主体,对学校承担或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履行法人职责。学校坚持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校-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学校实际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的宗旨是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从而规范科研人员职业行为,切实提高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第四条校属各单位和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工作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品牌和各项资源条件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基本前提。科研人员应充分认识学-2-校的资源与条件在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自觉规范科研行为。第五条校属各单位及学校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签署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不论何种类别均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何种来源均为学校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职工。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内容第六条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科研项目。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在申报书或合同(任务书等)中以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出现的,认定为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技委、国防科工局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省部级项目: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改委、科技厅(局)、国防科工办、社科规划部门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其他科研项目: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和自治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及其他按照校级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学校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方式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获得的科研项目以及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项目均认定为横向科研项目。第九条纳入学校管理的各类项目原则上以经费进入学校财务管理为依据。无经费或自筹经费项目,应有上级批文。第十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的申报、论证、立项、实施、检查、结题、验收、归档与科研成果的鉴定、奖励申报以及转移转化等工作。第三章管理权责第十一条学校对全校科研项目的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学校科技、财务、人事、资产、审计、招标采购、监察等职能部门,共同对科研项目的立项、经费使用等行使管理、监督和检查的职权。各院部、直属研究机构等科研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第十二条院部、直属研究机构等科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管理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论证、立项和实施,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基础科研条件,监督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经费预算开展各项科研工作,协助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经费使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做好科研资料的保密、归档工作,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第四章申请和立项第十四条科技处根据立项部门具体通知要求,及时公布各类科技计划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第十五条科研人员依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填报申报材料并进行经费预算,申报材料内容填写应认真、详实,论据充分,经费预算合理,申请人和参加人员请亲笔签名。若申报材料失实或违反有关规定,申请人须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在签订科研项目时应对项目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若存在安全风险须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评估申请,二级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将评估申请和评估报告报学校备案后签订合同。对于隐瞒安全风险并出现事故的,项目负责人须承担安全责任,并取消5年内承担项目的资格。第十七条各科研单位要做好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