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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国有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严格遵循“集中进场、统一监管”的“同城合一”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专业工程项目、国有产权交易和物业管理、保险等服务项目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在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内进行。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协调全市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招投标活动的“同城合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二)核准其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三)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稽查;(四)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第五条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二)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其配套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三)监督管理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初审其招标代理资格;(四)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五)协助财政部门负责对定点供货、服务单位的资格审核管理;(六)受理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工作;(七)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八)负责对各县(市)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的行业指导。第六条水利、交通、财政、国土、房产、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相关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招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察。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九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公众投资的项目;(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条本办法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园林、绿化、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第(四)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六)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专业工程及对外合作、物业管理项目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章招标第十一条项目审批部门在立项审批时,应当同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案,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招标方案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向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具备相应招标条件,方可组织招标。招标条件落实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采用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人采用自行招标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采用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项目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凡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