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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docx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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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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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基本政策解读一、增值税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分类管理模式,以应税服务销售额(指不含税销售额,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下无特指,均按此口径)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的应税服务累计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实施前,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连续12个月)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的特殊规定:①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②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一、一般规定(一)应税服务的征收范围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二)应为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三)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对应税服务境内外的界定,沿用了原来营业税境内外划分的基本原则。二、特殊规定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三、不征收增值税的服务(一)不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范围内的服务;(二)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首次提出“非营业活动”的概念,将非营业活动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注:在员工的具体把握上,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在应税服务的税率设定上,按照完善税制和结构性减税的总体要求,尽可能考虑了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自身特点,新增了两档税率。同时,为支持我国服务业出口,提高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率为零应税服务。二、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以下情况:(一)小规模纳税人。(二)一般纳税人提供以下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1.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2.动漫企业。3.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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