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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委发〔2009〕88号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处(部、办)、图书馆、法研所、信息中心、校医院、后勤集团公司、工会、团委:《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经第六届校党委第62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特此通知附件:《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12月22日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调动学校教师科研积极性,提高科研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为完成所在岗位规定职责任务后符合《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登记与认定办法》规定、以西南政法大学为第一单位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获奖成果以及专利。第三条期刊分类以《西南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为准,其他科研成果以《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登记与认定办法》规定为准。第四条科研成果奖励标准(一)学术论文奖励标准A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6000元;B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C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论文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的,按1.2系数值进行奖励,译文按50%奖励。(二)学术著作奖励标准每部专著奖励10000元,译著5000元,受学校资助出版的除外。第五条获奖成果奖励标准1.获得国家级奖的成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一等奖,10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10000元。国家级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国家级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视1为国家级奖。2.获得省部级奖的成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3000元。省部级奖是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政府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省部级奖包括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中国法学会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和纳入教育部社科统计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如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孙冶方经济学奖、吴玉章奖、陶行知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等,视为省部级奖。第六条发明专利奖励标准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8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第七条C类及以上期(报)刊论文、著作成果、专利成果、获奖成果由学校奖励,D1、D2类期(报)刊论文由学院、教辅单位、职能部门自主决定是否奖励及如何奖励,但D1类期(报)刊论文奖励不得高于2000元/篇,D2类期(报)刊论文奖励不得高于1000元/篇。决策咨询报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社》等内参清样稿件,按照《西南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第八条规定认定成果等级后予以奖励。第八条同一成果符合不同奖励标准的或多次获奖,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按照本办法已奖励过的科研成果,再版时不再给予奖励。第九条科研奖励按学年发放。上一年度由于作者以外的原因而未予奖励的,在下一年度予以补发。第十条对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或其他科研人员,应当扣发或停发其当年的全部科研奖励。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认定期间,暂缓发放科研奖励。2第十一条荣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重点研究基地兼职研究人员以西南政法大学为第一单位形成的C类期(报)刊及以上学术论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50%的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原《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西政委发[2006]31号文件及其附件)同时废止;学校以往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1:《西南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附件2:《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登记与认定办法》3附件1:西南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研在建设高水平大学中的引导作用,为全校科研评价和考核提供依据,鼓励我校教师严谨治学,努力产出创新性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分类办法以SCI、SSCI、A&HCI、CSSCI、CSCD、E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CPCI-SSH(原ISSHP)、CPCI-S(原ISTP)等来源期刊为基础,结合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现状以及学校中长期发展目标编制而成。若SCI、SSCI、CSSCI、CSCD、A&HCI、E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