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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第七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取水水源论证;(三)用水合理性论证;(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六)其他事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2年5月1日起施行确定。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本附件是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由于建设项目规模不等取水水源类型不同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也有区别承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单位可根据项目及取水水源类型选择其中相应内容开展论证工作。一、总论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编制依据;项目选址情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项目建议书中提出的取水水源与取水地点;论证委托书或合同,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二、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建设规模及分期实施意见职工人数与生活区建设;主要产品及用水工艺;建设项目用水保证率及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求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设置情况;建设项目废污水浓度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污设置情况。三、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及水资源总量时空分布特征地表地下水质概述;现状供水工程系统现状供用水情况及开发利用程度;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四、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地表水源论证(1)地表水源论证必须依据实测水文资料系列;(2)依据水文资料系列分析不同保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