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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编报和执行科研经费预算;(二)督促所属单位科研项目配套自筹资金到位;(三)检查、监督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四)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第十条项目研制单位对本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负责下列工作:(一)编报和执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二)确保配套自筹资金与中央财政拨款同比例到位;(三)对实行总承包的科研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四)严格核定科研项目成本开支范围,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五)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第三章科研项目经费的计价范围和标准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构成包括项目成本、项目收益。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本,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开展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第十三条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第十四条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专用软件和采取零星技术措施等发生的费用。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工艺装备发生的费用,是指为项目研制进行工艺组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产品设计定型前的工艺装备费直接列入项目成本,科研产品试生产阶段的工艺装备费在项目成本和生产成本中各负担50%。采取零星技术措施发生的费用,是指为完成研制任务必须对现有设施条件进行零星技术改造或零星土建而发生的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费用。第十五条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和专用电子元器件的研制、试验费。第十六条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第十七条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第十八条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科研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项目使用的科研设备仪器原值的5%和厂房建筑物原值的2%之和计算,并按照项目所占的全年工时比例进行分摊。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