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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一)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要件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共十七项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的目的是通过对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人们创作和推广智力成果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如果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进行侵犯,其行为已不仅具有民事侵权性质,而且在严重情况下同时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统一。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要件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是指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依据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关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解释》第5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是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是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是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三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其中,“非法经营数额”,依据《解释》第12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体要件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依《刑法》第220条之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观要件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据《解释》第11条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二、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划清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根据以下两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较大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一般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只有当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才成立犯罪。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理。关于一罪与数罪的认定。《解释》第14条、16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处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