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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1年2月23日15:28:35阅读次数:33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对地方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暂定为非天保工程区内地方公益林及全省林业系统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第四条地方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其生态地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介于国家公益林与商品林之间),对区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是指:在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由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属于集体或个人的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享受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地方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是按照有关规定区划界定,通过专家审查,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案的区域。第五条享受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林权所有者,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合同,履行管护责任。管护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省林业厅统一制定(格式附后)。(一)省林业厅直属经营单位管理的公益林,由省林业厅与直属经营单位签订管护合同;经营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或林农个人签订管护合同。(二)国有林场管理的公益林,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场签订管护合同;国有林场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三)县(市、区)林业局管理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局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四)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局与集体单位签订管护合同,集体单位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五)林农个人经营的公益林,由村集体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案。管护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支付管护工资。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一)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及时下达年度补偿基金计划或拨付年度补偿基金;(二)指导、帮助集体经营管理单位建立集体公共账户和健全财务制度;(三)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四)积极协调信用联社等金融服务机构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一折通”,加快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直补进程;(五)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一)区划界定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管护合同;(二)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经核实确认的相关数据,并建立健全基金兑现和使用管理、公益林管护和监测档案;(三)检查监督管护合同的执行情况,指导林权所有者搞好地方公益林的防火、病虫害防治、补植补造等工作;(四)负责地方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的面积核实、管护核查和监测工作;(五)组织实施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绩效考评。第二章补偿标准第八条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暂定为每年每亩5元,由省、市(州、地)、县(市、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依据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所载面积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中的国家公益林,在未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前,暂按每年每亩5元标准补偿,由省财政安排资金,依据本《办法》实施管理。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中的国家公益林,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后,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林业厅制定的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黔财农[2007]239号)”实施管理。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当年的补偿基金必须于次年2月底前兑现完毕。第十一条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确认的年度补偿计划、各级上报的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申请报告和各级年度核查结果,将省级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逐级下达到各市(州、地)、县(市、区)财政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主,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