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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1.开展招投标工作遵循的法律和规章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⑶《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⑷各种专业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招标投标具体范围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第三十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三十四条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二)监理评标标准(三)施工评标标准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5、主要施工设备;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8、财务状况。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二)逾期送达的;(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