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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概念和根本原那么篇一: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篇二: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一、行政法根本原那么(一)含义(略)(二)功能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有助于行政法施行的统一与协调;有助于弥补行政法标准的缺乏与疏漏;(三)特点法律性;特别性;普遍性;高度的概括与抽象性二、行政法治的根本要求(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一)法律优先原那么1、含义:只要通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确实是代表民意,享有崇高性。法律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前,其位阶高于其它的行政法律标准。“以法律方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它方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方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用。”(奥托·迈耶)2、确立该原那么的依照:主权在民的理念3、意义积极意义:法律适用要求消极意义:禁止偏离法律4、留意:法律优先原那么旨在防止行政行为违犯法律,并不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照,只需不消极违犯法律规定即可。要到达此目的应具备两个前提:确认法律的位阶和法律必须具有明确详细的内容。5、对法律优先的监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司法审查(有限)(二)法律保存1、含义: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那么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有明确受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2、意义:明确权力秩序;确立受权禁区3、法律保存的范围——是否适用于给付行政?损害保存说;全部保存说;重要保存说;国会保存说损害行政——→重要性理论(凡涉及根本人权的“重要事项”,均必须保存给立法者本人制定)4、留意: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受权,没有得到法律受权的行为即便与法律规定不抵触,也是无效的。考虑其与法律优先原那么的关系?5、法律保存原那么的演化依法律行政(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由方式意义的依法行政遁入本质意义的依法行政)6、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法律保存《立法法》第八条以下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分;(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根本制度;(八)根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根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受权国务院能够依照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迫措施和处分、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十条受权决定应当明确受权的目的、范围。被受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受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受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缺陷:1、公民的根本权利难以得到实在保障2、无法防备行政立法越权3、无法防止立法懈怠三、比例原那么(又称作最小损害原那么,被称为行政法中的皇冠条款(奥托·迈耶)、帝王条款(陈新民))(一)含义(见教材)(三分法)行政权力在进犯公民权利时,必须有法律依照,但是必须在选择损害公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二)比例原那么的起源“十字架山”判决(三)比例原那么的详细内容1、妥当性原那么(目的取向:行政机关所使用的手段能实在地完成立法者的预期目的)成语:治丝益棼(德国宪法法院)对目的取向的认定:最低的标准要求和主观是否考虑到2、必要性原那么(法律后果)(手段应是不可防止的、最小的)3、平衡原那么(价值、法益取向)(四)比照例原那么的评价1、关于三分法的争论2、比照例原那么成效的认识(五)比例原那么的实证分析篇三:第三节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第三节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是行政法治原那么。行政法治原那么包括:行政合法性原那么、行政合理性原那么。一、行政合法性原那么合法性原那么: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照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详细内容: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照法律行使,不得违法。3、行政受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照,符合法律要旨。法律优先原那么: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照现行法律不得违背。法律保存原那么: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照。“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二、行政合理性原那么行政合理性原那么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详细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根底上,不得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