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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审批和发布等的管理。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是指水运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等。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四条强制性标准是水运工程建设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第五条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水运工程建设的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和维护等重要的技术标准;(二)水运工程建设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四)水运工程建设需要强制执行的其它标准。第六条水运工程建设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第七条交通部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行政管理部门,交通部水运司负责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第二章标准的计划第八条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基础,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写标准的主要依据。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交通部水运司根据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提出编制五年计划的统一要求,有关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和院校等单位根据编制五年计划的统一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二)交通部水运司对五年计划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召开专家研讨会,编制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五年计划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表》。第十条年度计划根据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五年计划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表》及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发展要求进行编制。各有关单位结合前期调研工作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标准制定或修订的立项申请报告。第十一条年度计划由交通部水运司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由交通部下达。第十二条各主编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如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年度计划需进行调整时,主编单位应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调整计划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第三章标准的编制第十四条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承担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二)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并能组织解决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第十五条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参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承担或参加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第十六条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编写人员应为从事相关专业、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第十七条标准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适应工程建设和技术发展的要求,体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第十八条标准的编制,应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成果。第十九条标准编制中涉及的关键技术问题应进行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的成果,经专家审定后,方可纳入标准。第二十条标准的编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经验可纳入标准。第二十一条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炼,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标准的编制必须与国家现行标准相协调。第二十三条标准的编制,应充分发扬技术民主。对有关技术政策,应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问题,应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作出结论。第二十四条标准编制的工作分为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总校和报批五个阶段。第二十五条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一)标准主编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编制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大纲送审稿。(二)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的工作大纲进行审查。(三)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大纲审查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大纲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形成工作大纲报批稿。(四)工作大纲的内容包括制定或修订的目的和意义,编写原则,主要章、节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