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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三同时”规定:《矿山安全法》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36号令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51号令2012年6月1日起实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1号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目录(39)第一章总则(9)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6)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7)第四章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11)第五章法律责任(4)第六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Q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职业病防护设施——指应用工程技术手段控制工作场所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防止发生职业危害的一切技术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振动;防暑降温、防寒、防潮;防非电离辐射(高频、微波、视频);防电离辐射;防生物危害;人机工效学等。第三条(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四条(三同时)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第五条(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第六条(分类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年5月31日公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将职业病危害风险分为三个等级:(F)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危害等级第七、八条(专家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第九条(评价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