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文档列表 / 法律论文 / 文档详情
法律视角下的“见义勇为”.doc 立即下载
上传人:王子****青蛙 上传时间:2024-09-0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6KB 金币: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法律视角下的“见义勇为”.doc

法律视角下的“见义勇为”.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6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法律视角下的“见义勇为”法律视角下的“见义勇为”摘要“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者是人们讴歌的英雄,但是关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虽然地方法规有相应的立法,可是我国却对其却没有统一标准,这也使得各地有各地的标准,因此也会因为差异而分歧。社会上出现了很多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自然会加剧人心淡漠,见危不救的社会问题也会逐渐增多。其实正如爱尔维修所言:“法律决定我们的风俗美德。”本文在法律的视角下剖析见义勇为的行为,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法律性质特征进行探究,同时完善见义勇为的立法设想,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词见义勇为定性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作者简介:王蕊,澳门科技大学。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41-02一、见义勇为的界定与法律属性(一)见义勇为的内涵何为“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的去做。”在古时候,见义勇为就已经是人们一直推崇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从道德角度分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就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勇敢地去做。从法律角度分析,对于见义勇为的概念,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其进行了规定。例如《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关于见义勇为的内涵,各地方都有相应的定义,只是都有一定的差别。关于学术界,对于见义勇为是这样定义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对其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二)见义勇为的法律属性“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从见义勇为的概念来看,笔者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更高层次的无因管理行为。”所以见义勇为从实质上讲,就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之所以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是因为第一,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见义勇为以避免国家、他人和集体的利益受损害为目的,这恰巧与无因管理相同,并非法律行为,都是事实行为。第二,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所构成的要素一致,因为二者的行为都是自愿的管理他人事务,而不是法律义务或事先的约定。二、我国关于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一物流公司的押运员王沛冉在2011年7月3日送货安检时,恰巧发现了一个男童被安检仪卡住脚,在危难时刻小王冲上前去救助,不幸的是其自己的右脚导致了粉碎性骨折而截肢。此事涉及到补偿问题,可是男童的家人因经济困难无法给予补偿所以也不知去向,巨额的医药费使小王陷入困境,虽然小王被授予了"大兴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称号,同时相关部门给与了他4万元的见义勇为基金,但是相比巨额医疗费无疑是杯水车薪。英雄流血又流泪,试问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2011年9月2日上午,在湖北武汉,一位88岁的老大爷迎面摔倒,可是没有人敢上前扶他。一个半小时才被送到医院救治,可不幸的是老人因施救不及时而死亡。这种事件的发生不在少数,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这种事件,为什么这种悲剧会上演?究其原因是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不够完善。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立法和完善的救济保障制度,所以存在了一下的问题:(一)国家层面立法存在的问题对于见义勇者的保护,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直接对其规定,只是《民法通则》有对无因管理做出一定规定,有时只能参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虽然《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见义勇为者法律保护,但仅仅是提供了消极的保护,可是这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出现的问题,例如没有规定如何鉴定是否构成见义勇为等等。具体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现行规定没有为见义勇为专门立法。只是参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2.补偿力度有限。其一,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发现,虽然见义勇为者受到的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同时可以请求受益人进行补偿,然而如果找不到侵权人,而受益人又无力补偿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见义勇为者可能因此会为自己的损失买单,好人难做,英雄亦难当。其二,在我国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能在受益范围内请求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和《民法通则》也提到"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偿还",很明显地,我国司法解释种规定的“受益范围内”以及“支出的必要费用”就限定了见义勇为者请求补偿的范围。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被见义勇为者的受益与见义勇为者的付出成正比,就好像有些见义勇为者付出了自己的生命,这里的受益范围应该如何认定?人的生命本来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民法上的对等原则在这里是不适用的,不能应用到补偿的问题上。(二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法律视角下的“见义勇为”

文档大小:36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年会员
99.0
¥199.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

手机号注册 用户名注册
我已阅读并接受《用户协议》《隐私政策》
已有账号?立即登录
我已阅读并接受《用户协议》《隐私政策》
已有账号?立即登录
登录
手机号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微信扫一扫登录 账号密码登录

首次登录需关注“豆柴文库”公众号

新用户注册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年会员
99.0
¥199.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