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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老人再就业,法律征询题需知晓我国现在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个亿,占总人口的14.9%。老年人已经成为中国人口不可无视的一只大军。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开展,人民生活水平“节节高”、社会观念“日日异”,本来应该儿孙满堂、颐养天年的银发老年选择“再就业”,成为就业市场上一只不可小觑的队伍,许多企业也愿意选择老年人为本人提供效劳,甚至在一些特别领域,“银发族”比年轻人更受用人单位青睐。然而,在老年人再就业的高涨热情下,我国配套政策、法律标准亟需健全等征询题也走入群众视野,需要引起社会关注。1、到达退休年龄的老人再就业,其与用人单位构成什么法律关系?目前,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仍适用往常的法律规定,即: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那么,假设超过退休年龄的老人再就业,和用人单位构成什么法律关系,如何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呢?【案例】夕阳老人被临时辞退,索要补偿未获支持2013年已经64岁的赵大爷为了打发时间也为了补贴家用,在别人的介绍下与一物业公司签署了《劳务协议书》,为一小区清扫楼道,一个月工资1800元。尽管工作不是特别轻松,但是赵大爷不断按时、按质完成工作,可谓兢兢业业。但是,2015年2月,赵大爷刚来到物业公司报道,预备拿着清洁工具上班时被主管告知本人被辞退了,今天不用工作。赵大爷询征询缘故,物业没有答复。赵大爷对本人无故被辞退特别生气,因此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劳动合法》的规定,支付本人两个月的补偿金3800元以及之前一个月的加班费19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大爷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规定的内容也没有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协议。但是赵大爷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已满6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合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因此,赵大爷要求保洁公司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之恳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时,赵大爷在与物业公司对劳务费进展结算的时候,并没有提加班费的事情,赵大爷在法庭上也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加班费的商定,据此,赵大爷要求支付加班费之恳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按照,法院也不予支持。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已满退休年龄的人员重新工作没有被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纳入保护范围,因此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往往不属于劳动合同,而属于劳务关系。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是劳动者以劳动力换取酬劳的法律方式,两者的界限十分模糊,因此极易混淆。然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所给予劳动者的权利却有特别大差异: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享受各种节假日,享有最低工资待遇,有社会保险,加班有加班工资,被辞退后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等等;而劳务关系就不一样了,往往一方仅需给另一方支付酬劳而无需承担其他任何义务。2.老人劳动期间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么?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有时不可防止会发生意外事件导致本人受伤。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缘故遭到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才能鉴定丧失劳动才能的,享受伤残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我们明白,劳动者受伤一旦被认定为工伤,不仅看病不用掏本人一分钱腰包,工伤期间用人单位还要按时支付工资;假设认定为伤残,用人单位还要支付护理费,还有伤残补助金领取。可谓待遇“不菲”。那么超龄老人再接着工作时,由于工作缘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呢?【案例】半百老人下班发惹事故,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被驳回已经五十七岁的王大妈前几年从单位退休后,不断还在原单位接着工作,只是从原来的一线部门被抽调到二线,负责单位一些人事材料的保管和查询。去年,王大妈下班骑自行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一辆汽车撞倒。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身体多处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四级伤残。事情发生后,王大妈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法院提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均被以超过退休年龄不予受理被驳回。为此,王大妈一纸诉状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本人护理费、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大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与肇事车辆的车主搭乘赔偿协议,车主已经赔偿王大妈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此外,王大妈属于退休人员,按时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王大妈在用人单位工作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由于现在王大妈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其工伤申请未被有关部门认定。原告王大妈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