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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管理的通知黔国土资函〔2012〕367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勘局,各有关地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提高地质勘查成果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和《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要求,现就我省地质勘查资质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省内、外地勘单位在我省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以及省内地勘单位到省外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应按项目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信息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按期提交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二、地勘单位资质备案(一)地质勘查单位申请资质备案,应先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信息备案系统填报《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并在填报后一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1.《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2.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有协作单位的,还应附每个协作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3.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4.省外地勘单位需提交单位所在地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备案的证明材料;5.在我省设立的工作机构基本情况,包括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工资花名册、近三年的主要工作业绩、固定办公场所详细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6.经评审的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方案及勘查合同;7.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8.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承诺提供材料真实,对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信守合同、履行计划,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如有弄虚作假和资质挂靠的情况,自愿退出我省地勘市场,并接受相应处罚。(二)地质勘查单位在省厅备案后,应向勘查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三)省外地勘单位到我省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甲级地质勘查资质,按项目到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资质备案后,方可实施现场地质勘查活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项目除外)。(四)地质勘查资质或地质勘查项目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备案。三、监督管理(一)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信息备案系统填报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并向省厅地质勘查处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件一份。(二)地质勘查项目野外验收单位、报告评审单位应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成果质量管理,建立地质勘查成果质量管理档案,并于年底向省厅地质勘查处上报质量管理总结,地勘单位的地质勘查成果年度一次性通过率不能低于80%。(三)地质勘查单位要加强诚信建设。我厅将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加强地勘单位执业信用管理,将地勘单位的不良记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地勘单位所在地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部门和上报国土资源部。(四)对于不符合备案管理要求的地勘单位,我厅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不合格的,省内地勘单位将不予受理资质新设、变更和延续,省外地勘单位将不予备案,有违法行为的,将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贵州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