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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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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住房市场结构,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住房。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制订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第七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模、比例和具体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住房供求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范围外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列入年度计划,同步组织实施。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公共租赁住房予以支持。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和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二)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三)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四)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五)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建的公寓、宿舍;(六)社会捐赠或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包括:(一)国家及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贷款;(四)债券;(五)企业自筹资金;(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第十条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公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为: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质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在具体新建住房项目中的配建面积、套数、套型、布局、建设标准、时限、基本生活设施、政府投入资金(建设成本、回购价格)等配建指标,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纳入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第十四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新建住房项目土地预审时,应当先征求住房保障部门的意见。将配建指标作为新建住房项目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之一,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配建的相关事宜。第三章扶持政策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年度住房保障实施计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应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严禁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取得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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