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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http://www.youxianhehuo.com"有限合伙http://www.youxianhehuo.com信托业务的密闭系统体系结构信托密闭系统是在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指导下,为强化投资者在缺乏信托过程决策权情况下的投资理性,增强信托业务的透明度而采取的系统工程过程和商业策略。在资本市场上提出信托密闭系统,可以在制度层面降低信托活动成本,使投资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投资行为获得基本预期。就信托密闭系统而言,其自身作用是主导,决定着该系统可能进化的方向,该系统与有限外界经济活动的交流、交换行为,应严格限定在可控制的范围内。不管外部经营环境有什么变化,应保证该系统仍表现为其内部稳定的均衡特性,形成信托财产相对的安全空间。这无疑使投资者提高了投资行为的透明度,增强了信托活动的可预见性。与密闭系统对应的是开放系统,是指在系统边界上与环境信息、物质和能量有交互作用的系统,例如商业系统、生产系统或生态系统等,在环境发生变化时,开放系统通过系统中要素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以及系统本身的调节作用,使系统达到某一稳定状态。一般来说,开放系统是自调整或自适应的系统,且调整和适应的过程十分复杂。就投资活动而言,在开放系统面前,由于投资者受诸多经济因数的把握能力所限,因前景模糊弱化了对资本的控制力,抑制了其投资欲望,导致其投资行为趋于保守,整体上不利于投资交易。信托密闭系统可以使交易模式最大限度的简化和抽象化,消除了开放系统的多义性、无把握性、可能性、不可预见性等操作缺陷,初步建立起了规范、统一的具有合理预期逻辑的体系结构。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信托实践以及我国信托法实施以来信托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大多数投资者对信托密闭系统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在我国,信托刺激了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消费需求,投融资领域的金融抑制得以缓解,根本原因在于信托密闭系统有益于受制于信息不对称的众多的企业及自然人参与信托交易。信托财产处于密闭系统中。所谓信托财产处于密闭系统中,即学者所称信托财产的密闭性或闭锁效应。我国信托财产的密闭性具有充分的法律保障,与公司、代理等制度比较,信托财产受到侵犯的可能性极低。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不混同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混同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信托财产的价值属性及其可计量性,在技术上与其他财产相隔离成为可能,财产有限责任得以实施,进而免受非信托因素的拖累,使投资者对资本以更富有效率的方式加以运用。一般情况下,信托财产处于委托人、受托人的债权人追及范围之外,法院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使委托人、受托人因故解散、撤销、破产,除非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信托财产不作为委托人或受益人以及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信托过程中,第三人可以取得信托财产,并且信托财产也可能被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非法转让给第三人,然而,一经公示为信托财产,即第三人被告知或应知信托关系的存在,受托人或第三人不得以违反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转让、获得信托财产。可见,信托公示是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中的一项关键义务,是信托财产产生密闭效果的前置条件。信托一经设立,受托人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信托财产所有者,尽管如此,信托财产的密闭力仍在发挥作用,表现在,信托制度规定受托人对因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以及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未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信托报酬。即使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或有不得已事由需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受托人也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裁量权,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干涉,足见信托财产被密闭强度之大。信托业务执行组织处于密闭系统中。类似于设置避免金融风险的“防火墙”,信托业务执行组织的配置是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来自“信托外部”的负面作用,一种机制是拦阻有益的信托信息流出,另一种机制是允许有益的市场信息流入。信托业务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其他部门,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其人员不得与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金运用部门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应当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业务决策应独立做出,涉及关联交易的业务,应按公平交易的原则达成,并作充分及时的披露。根据信托法的要求,受托人应立足于建立能提供独立性信托服务的制度环境,业务“独立”应从形式到实质,使一个项目的信托彻底摆脱与其他业务的相互依附关系,信托业务人员的利益应主要存在于信托财产的有效维护及信托业绩的持续成长之中,使之保证做出判断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和影响。信托业务人员不得利用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