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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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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高校知识创新能力,增强高校教师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氛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特设立科研创新项目。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重点关注自然科学的基础性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鼓励教师自由探索,为承担更高层次及国家级项目起到培育作用。第三条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两大类,并分别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至36个月。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四条项目申请人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附属医院)在编在岗教师。第五条项目采取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申报。各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市教委,逾期报送不再受理。第六条项目申请人条件:(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二)有独立组织及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三)已承担的项目总数尚未超过两项,并且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第七条市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一般项目采用书面评审方式,重点项目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审结果经市教委审核后公布。第三章评议与结项第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和相关成果,经学校审核后,报送市教委。第九条与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出版或发表时须注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资助”,英文为“SupportedbyInnovationProgramofShanghaiMunicipalEducationCommission”。第十条市教委将组织专家组对相关成果进行评议。专家组为5人以上。一般项目采用集中评议,重点项目采用会议评议。第十一条项目评议分优秀、良好、通过、不通过4个等级。评议等级为“优秀”的项目给予表扬,并作为优先推荐高级别项目的备选项目。评议等级为“优秀”、“良好”、“通过”的项目,办理结项手续后,下拨预留经费。评议等级为“不通过”的项目,则不予结项,并追回或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且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同时将酌情减少相关学校的申报限额。第四章管理与经费第十二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和项目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等发生变动以及终止研究工作、更换负责人时,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市教委审核批准。第十三条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1次,期限不超过24个月,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学校报市教委审核批准。第十四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学校应予以撤销,经市教委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学校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保质完成研究工作,每年将项目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市教委。第十六条市教委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第十七条项目由市教委专项资金予以资助。项目经费按相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并采取“一次核定,分期到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高校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并合理使用。第十八条项目立项当年下拨核定经费的70%,其余30%经费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结项后下拨,未通过结项的,不予下达。第十九条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一)科研业务费:研究生助研津贴、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用、论文印刷费用、可行性分析费用等其他业务费用。(二)小型仪器设备费:项目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使用等相关费用。(三)图书资料费:项目所需图书资料费用。(四)实验材料费:项目所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用,实验标本、样品采集加工等费用。此外,项目学校原则上不提取项目管理费,如需提取不应超过项目总额的5%。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的预算统筹使用。第二十条因故撤销的项目,除停止拨款以外,项目所在学校视情节追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受市教委委托负责部分项目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1996年《上海市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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