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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出纳;(三)稽核;(四)资本、基金核算;(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第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即对工作、生活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注册、变更、调转等实施管理。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具体管理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确定。第五条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由省财政厅管理。中央非在穗单位、银行系统非在穗单位和省属非在穗单位按属地原则管理。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六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第七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内容;第二类是会计技能考试,指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第九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一)会计学;(二)会计电算化;(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四)审计学;(五)财务管理;(六)理财学。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是6月份和11月份的第3个星期日。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实行定点不定期无纸化考试制度。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见附件1);(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县级财政部门考试组织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确定。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省财政厅应当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可获得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2年内有效;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广东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工作单位的,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组织考试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二)有效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三)广东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或珠算五级证;(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五)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一)、(二)、(四)、(五)项,以及自毕业之日起截至申请日止2年内(含2年)的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