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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我矿矿用设备器材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保证我矿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的安全、经济可靠的运行,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矿相关部门在选用矿用设备器材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有关规定。第3条本制度中所称的矿用器材是指用于煤矿生产的支护材料、爆破器材、风筒、阻燃输送胶带、钢丝绳、矿用电缆、瓦斯监测设备等煤矿安全生产影响较大的材料。第4章设备选用第4条矿用设备的选型应当遵循技术先机、生产适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修方便的原则,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且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非淘汰型产品。第5条井下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应具备《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准用证》。第6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附件的选用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第7条各单位要制定年度矿用设备购置计划。第8条建立健全设备购置相关部门的职责。第9条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动态台账,做到设备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一致。设备台账每月核对一次,设备台账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账每年核对一次。第3章设备使用及维修第10条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根据设备随机资料编写相应的操作规程以及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第11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质量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完好状态。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完好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无失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试验,作好记录,不完好的设备不得使用。第12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第13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防爆性能,确认合格,签发“防爆合格证”方可下井使用。第14条推广应用“四新技术”,推行设备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加强设备的动态检测,提高设备诊断的准确性,科学定制检修计划,确保设备的高效、安全运行。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第15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持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安全许可证》。第16条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按照生产的需要,根据管理范围组织实施设备大修理计划。凡本单位内部有修理能力的不得外委,确需外委的修理项目,应优先选用公司内部具有修理资质的专业修理厂承修。第17条设备外委大修理应填写“外委机电设备大维修申请表”报机电部门审批。第18条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由机电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后要写出评定意见,参加人员要分别签名。第4章设备检查及测试第19条合理安排矿井生产系统装备的检查和测试,保证矿井生产系统机电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第20条矿井生产系统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的天数每年不得少于4天;矿井生产系统装备日检修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h。如有更变,必须填报《停产检修时间变更申请表》并由机电矿长签名,提前7天报子公司批准后执行。第21条矿井月度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由矿领导组织审查批准后,提前6天上报公司审批,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变化的重大工程要有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第22条每次计划安排的检修项目已经审定的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经矿分管领导批准,重点项目变更应向公司汇报。第23条重点检修项目由矿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后后方可投入运行。第24条每次检修后,如果确有项目没有完成,要写明原因并做检修总结,在检修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停产检修总结》报送公司机电部门。第25条矿井电气设备的检查、调整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三大保护整定细则》的规定进行。第26条矿井大型固定设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和试验。第27条新购置的矿井大型固定设备投入运入运行前需进行技术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28条主提升机新安装和大修理后进行一次技术测定,以后每3年进行一次技术鉴定;主通风机新安装和大修理后进行一次技术测定,以后每5年进行一次技术鉴定;主排水泵、空压机每年进行一次技术鉴定。第29条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第5章设备更新报废第30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及时更新或报废:(1)由于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