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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法律评述2011年8月解读《天津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作者:秦悦民/俞佳琦/刘凡2011年7月11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发改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和天津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天津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大幅提高了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注册和监管门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登记、托管、备案、运作等方面将被予以全面规范。《办法》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出台背景近年来,天津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势头迅猛。据统计,仅2011年上半年,在天津市注册的内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合计即达到836户,但随之而来的是以私募股权投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在天津市也频频发生。在此背景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已于2011年1月3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IfyouwouldlikeanEnglishversion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备案通知》”),1要求加强对天津ofthispublication,pleasecontact:等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和备案管理。时隔约半年之后,天RoyGuo:(8621)31358756津出台《办法》,对于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Publication@llinkslaw.com资金募集和投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备案管理等各方面做了详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请与细规范,以严格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下列人员联系:郭建良:(8621)31358756《办法》主要内容Publication@llinkslaw.com通力律师事务所¾大幅提高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认缴)www.llinkslaw.com资本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1解读《天津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根据天津之前的规定,在天津设立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可以自行约定。而新出台的《办法》将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认缴)资本均提高至人民币1亿元,且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首期实缴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首期实缴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对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办法》出台前只要求其最低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00万元,而根据《办法》,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首期实际缴付资本须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这意味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少应达到人民币200万元。《办法》第45条第二款要求在《办法》颁布之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办法》的要求逐步规范和统一管理,但并未提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践中,《办法》颁布之前已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否也须按《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比如,注册资本未达人民币200万元的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增资),有待相关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此外,《办法》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2的首期实际缴付资本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但《办法》并未明确股权投资企业后续募集的资金是否也必须经会计师所验资。¾增加对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的资质要求《办法》要求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人应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资信良好。并且,单个机构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须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单个自然人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须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自然人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人,应向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提供相应金融机构出具的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的自有金融资产证明。此外,《办法》禁止股权投资企业接受投资者以不明来源或非法资金认缴投资企业资本,且禁止接受多个投资者共同委托某一个投资者认缴投资企业资本。¾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和资金运用的规定《办法》对于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和资金运用的规定延续了《备案通知》的相关要求,要求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另外,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外资股权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