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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编号:SZST-XZ-11第一章总则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均应签订经济合同。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有封样要求的;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理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公司总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三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综合管理部、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留存。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