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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电子政务的法制建设第8章电子政务的法制建设第8章电子政务的法制建设8.1.1互联网所面临的法制困境8.1.2电子政务与法制的关系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犯罪网络入侵,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犯罪网络诈骗、教唆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电子政务须置于法律法规监督之下信息法律对电子政务的保障作用电子政务的实施有利于法制社会建设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1965年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发布内部通知保护计算机安全1984年《伪造存取手段以及计算机诈骗与滥用法》《政府纸张消除法案》、《政府信息公开法》、《个人隐私权保护法》、《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与滥用法》、《电子通信隐私法》、《计算机安全法》三级法律体系结构欧盟级:欧盟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或法律指令成员国级:各欧盟成员国颁布的国家级法律法规地方自治体级:一些成员国所属的地方自治体,如自治州、自治区等颁布的法律法规芬兰1999《政府电子服务法》2003《公共部门电子服务与通信法》奥地利2004《电子政务法》意大利2005《数字政府法》1989《行政机关保存的电子计算机中相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2000“电子日本(E-Japan)”计划《形成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基本法》、《行政机关保存信息公开法》、《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法》、《建设电子政府计划》、《个人信息保护法》、。。。。。。1993《滥用计算机法》1996《国际网络管理办法》、《网络行为法》1998《信息安全指南》、《电子认证安全指南》、《电子交易法》特色公共服务方面:政府直接贴近用户资源保证方面:政府预算保证为主、公私合作形式融资为辅管理体制方面:政府强调统一领导,机构分工明确实施考核方面:绩效管理有明细的指标要求,项目管理措施得力8.3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建设情况1、起步阶段(电子政务兴起—1999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逐步发展阶段(2000——)较高层次的相关立法对电子政务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电子政务执法活动很活跃(1)地位困惑:电子政务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2)执行疑虑:信息公开有章可循但实施有难度(3)效力堪忧:对电子政务的监督管理和约束不足(4)标准混淆: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标准不统一(1)统一标准:制定横向与纵向的电子政务基本法(2)营造环境:建立多方内容的电子政务相关法律环境(3)监督执行:明确监督主体的地位与权利8.4.1制定《条例》的目的8.4.2《条例》出台的意义8.4.3《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实现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腐败,避免行政行为暗箱操作,填补权利运行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自觉性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的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1.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2.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3.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4.法律责任的追究制裁制度5.条例确立的信息公开的主体1、全球在发展电子政务时面临着哪些法律困境?2、我国电子政务法规建设现状如何?如何改进?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是如何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