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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1、张山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张山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张山牵着该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文田。于是(yúshì),两人聊起天来,未顾及小孩,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疗费人民币2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其女儿的2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失费50000元。此时,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山认领。李文田也向刘卓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张、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请求。请问:(1)张山负有赔偿责任吗?李文田自己有责任吗?刘卓负有赔偿责任吗?李文田提出女儿的精神损失费50000元合理吗?(2)卓本案涉及的是哪一类民事责任?(3)你认为该纠纷案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答案:(1)本案涉及的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2)该案的民事责任应由张山和李文田共同承担责任。因为张山是狗的管理人,在监管期间的狗咬伤他人,理当承担相应责任。李文田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因监管不力,造成后果,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刘卓虽是狗主人,但在狗遗失期间,没有监管责任,无需负有赔偿责任。若想要回自己名贵狗,应给张山必要的答谢。李文田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有替女儿提出(tíchū)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利,但具体金额双方协商,有关部门裁定。2、某甲于2008年以3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房价上涨,某甲想把这套住房卖掉,自己搬到郊区居住。2010年初,某甲同某乙在看过该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某乙以48万元的价格购买某甲的住房。但由于某乙手头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双方没有马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0年3月,某丙找到某甲,提出愿以55万元的价格买下某甲的住房,某甲为钱所动,当即与某丙签订了另一份(yīfèn)房屋买卖书面合同,在某丙交付55万元现金之后,双方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某乙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甲与某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问题]1.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乙与丙之间,谁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2.甲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乙方应如何补救?典型的“一物二卖”:1。案中,丙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guīdìng),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其理论依据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尽管甲和乙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仍属于债权;而甲和丙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实际履行,并对此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应认定某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2.乙的补救可以通过对某甲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来实现,其请求权是基于与某甲之间已有合同成立,而某甲的出卖行为使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已构成违约。故而某甲应对因其违约而给某乙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既爱又恨的快递(kuàidì)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péicháng)7000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曹先生将手机、证件等物品交由快递公司邮寄,并交纳邮寄费,双方之间构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曹先生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了快递公司将曹先生邮寄的手机丢失以及手机的价值,故快递公司应对此予以赔偿(péicháng)。快递公司辩称,根据规定,没有保价只能赔偿(péicháng)1000元,这属行业霸王条款,与有关法律相抵触。最后,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péicháng)曹先生物品损失人民币5000元,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20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800元。诚信(chénɡxìn)是金首先,该连锁店利用活动期间低价倾销伪劣产品,属于不正当竞争,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与诚信经营的原则。其次,家电连锁店以商品打折为由拒绝履行“三包”责任是没有根据的。本案中的商品是按正品出售,打折则是其使用的一种促销手段,不同于因瑕疵而处理的商品,即不应免除“三包”责任。再次(zàicì),家电连锁店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消费的权利、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课标要求引述从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与义务,评议雇主和雇员发生(fāshēng)争议的案例,说明就业者依法维权的途径和方式。二、重点知识1.了解从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义务。2.评议劳动争议的案例,说明就业者依法维权的途径和方式。3.增强依法维权意识。案例1:十年前,徐女士在石化某厂工作,后来该厂与一家著名的化妆品公司联营,搞化妆品推销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