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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上)(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上)关键词:司法独立/法院组织机构/调整内容提要:本文旨在将有关司法独立的理论与我国司法权配制、运作的现状相联系,提出一种可望根本解决我国司法制度问题的方案。文章首先分析了司法独立在我国提出的特定背景,司法独立的丰富内涵及其与法院机构设置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全面评析了有关法院机构改革的各种观点,并根据司法独立的一般要求、我国的现实国情和社会发展趋势,提出了调整我国法院组织机构,重组、分流现任法官的系统方案。关于司法改革的讨论是近年来中国法学界少有的一个热点。无论就参与人员的广泛性还是问题设置的多角度性、理论分析的多层次性,这次讨论都已达到了相当令人瞩目的程度。由于学界在现行体制弊端的判断以及改革方向的设定等方面均已达成一些共识,我们认为,目前似乎已不应局限于引介一些西方的司法理念、原则和制度,或者就事论事地讨论某些具体制度的改革策略了。随着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推进,进行总体性、全局性的方案设计已经势在必行。首先,学理的引进和吸收已取得一些成就,大致可以为全局性的方案设计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其次,倡导司法改革的话语已从学者的论著走入了党和国家高层领导的讲话、中央的正式文件中,最高法院甚至制定了司法改革的五年纲要,因此进行全局性的变革已具备了舆论和政策的氛围;最后,某些地方司法机关的改革探索已取得一些成果,获得了不少经验,这些经验和举措应引起重视并在充分论证、通盘考虑的基础上加以修正、推广。最重要的是,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已发展到了令人震惊的地步,形势的严峻使得局部的、零打碎敲的改革已难以满足公众的期望;况且,由于各种制度之间的关联性,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改革事实上也难以取得期待中的效果。因此,在我们看来,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总体性、全局性的方案设计,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均已相当明显。在对已有成果———理论的和实践的———进行全面、充分总结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和我国社会发展趋势,提出一套可望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司法制度问题的方案,是本文所奢望达到的目标。在中国的特定语境下讨论司法改革,既要分析各种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还要关注以各种形式出现的“中国国情”———比如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现实状况,国家财政的承受力,公众对改革的接纳度等等,这使得我们在进行改革方案的设计时发觉困难重重。另外,问题本身的多层次、多角度,也增加了总体把握的难度。对此,本文的处理是:一方面绝不回避问题,力图把“理想型”目标与中国不尽人意的现实加以协调,提出不仅合理、而且可行的方案;另一方面,选择了法院机构调整作为讨论的切入点,以此出发,对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中的大多数问题进行尽可能全面、细致的分析和探讨。一、司法独立与法院的机构设置(一)司法独立问题的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建设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对此,可从法院工作人员数量以及其审结案件数量的变化中清楚地看到。1979年,人民法院有“干警”5.9万人,而1998年达到28万人;1980年人民法院审案856,200件,1998年则达到541万余件。同时,随着国家工作中心的转移和改革开放的推进,法院受理案件在构成上有了重大变化,经济案件和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1981年10月到1982年9月,各级法院共审理了203,000余件刑事案件,767,300余件民事案件和部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而1998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共48.2万余件,仅占收案总数的10.36%,受理民事、经济、行政、海事等多类一审案件492.9万余件,占收案总数的89.64%。由此可以看到民事、经济纠纷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份量的增大,表明我国司法工作的重心已逐渐由打击犯罪转移到了民事(经济)纠纷的解决上。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人民法院进一步获得了监督政府行为、约束政府权力的崭新职能。到1997年,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已达到90577件,比上年上升13.24%。这使我国法院的社会功能进一步拓宽,社会角色进一步转变。然而,当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日益显著,地位日益提高的时候,它也正遭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这样的否定性评价,不仅出现在学者的著作中,出现在平常百姓的闲聊中,而且频频出现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官方正式文件中。这似乎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随着批评和讨论的深入,人们对上述问题的根源的认识也逐渐超越了“个别法官政治立场不坚定、素质较低”之类似是而非的对人评价而上升到制度的层面,这时,一个过去曾被多次批判的概念———“司法独立”重新回响在人们的耳畔,并且几乎成了关于司法改革的所有期待性话语中的最强音。时至今日,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