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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17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7页反垄断工作报告篇一:2013年度中国反垄断报告经营者集中篇务部对集中交易情况以及竞争情况的掌握。该三条核心条款基本涵盖了简易案件实质性认定条件的核心内容,但对申报人来讲,简易案件的标准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和缺少可操作性,尤其是涉及市场份额的标准时,其前提条件就是首先界定相关市场,那么在适用该标准时需要先行审查相关市场的界定,这就意味着要设定审核相关市场界定的程序及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要求,这样才能使简易案件更具有可操作性。就实体标准来讲,关于“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也需要较为细化的判断标准,例如,是指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还是都包括。对于新设的合营企业来讲,是仅靠商业计划书判断,还是需要参与者向商务部做出承诺。承诺的期限是多长。如果申报人利用商业计划或承诺规避冗长的集中审查而获得视为简易案件审查,如何应对。是否需要重新申报或进行处罚。就程序衔接方面,缺少简易案件与非简易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衔接方面的内容,例如,简易案件在认定的程序和审查的时间限制方面是否应当有明确规定、简易案件的撤销程序如何启动。如果简易案件被撤销,是否给予简要的救济程序以避免权力被滥用,程序方面如何与非简易案件衔接,审查时限如何计算等。在审查简易案件时,是否也需要申报人提交与非简易案件同样的文件。在审查简易案件程序上,审查人员是否还需要向非简易案件一样向相关政府部门、协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等进行询问和调查。本报告建议对上述内容均进行细化规定,以使简易案件审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许,该《简易案件规定》(征求意见稿)仅就简易案件的实体性内容进行了规定,在此不包含程序性内容。不知道已经原则性通过但尚未公布的《简易案件规定》在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后与征求意见稿是否具有很大变化,是否包含了程序性内容,如果不包括程序性内容,本报告建议应另行制定简易案件的程序性规定。(二)申报审查工作的改进反垄断法实施后,商务部为规范集中申报的审查工作,2009年1月5日发布施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表》。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效率和透明度,方便经营者申报,2012年6月6日,商务部修订并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申报表》于2012年7月7日起正式施行。2013年10月21日,商务部发布了于2013年10月28日起启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软件客户端的通知。在通知附件中提供了可以下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安装包”,其中包含文件有:1、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安装包;2、安装说明;3、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小软件使用说明。商务部启用客户端软件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在线申报是实施电子政务、提高申报审查效率的重要步骤,但从初步实施的情况来看,还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该客户端软件初次登录与软件使用说明以及软件提示本身并不一致,例如,说明和提示中均告知输入“用户名”和初始秘密进行登录,但用户名一栏根本就无法输入“用户名”,拨打说明中预留的咨询电话后才知道不需要输入用户名,直接输入初始秘密即可以进入。但如果不打电话咨询,会让初次使用的人比较困惑,这点小问题其实只需要修改一下软件使用说明即可。其次,软件登录后进入“填表说明”,填报说明弹出框做得很大,并且终端使用者很难将其缩小,选择“已阅”后,很难显示出“确定”按钮,需要把“任务栏”隐藏后,才能看到“确定”按钮。其改进办法是把弹出框做得稍微小一点即可解决,另外,也没必要每次登录都提示填表说明。再次,通过客户端软件提交申报表后一旦涉及修改或增加新的材料需要生成另一种新版本,并且需要对新版本导出后制作成光盘再次提交给商务部。这种设计对申报人来讲较为麻烦,必须在填报前非常清楚并且应谨慎填写每一处信息,申报表生成后,一旦涉及修改或增加新的填报材料,将不得不再生成一个新的版本进行再次提交。最后,也许商务部目前的要求仅是电子政务初级阶段的过渡性问题,既然实施在线申报,提高申报与审查的效率,最终应实现完全电子化和网络化政务,而不必让申报人承担双倍的负担,既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和光盘,又要进行在线申报,还每次都提交包含某些重复内容的版本。本报告对商务部积极主动探索和改进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及提升工作技巧给予充分肯定,希望商务部在新的一年中继续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精神,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执政为民的良好政府形象。二、反垄断申报审查情况(一)无条件批准案件情况2012年11月15日,为加强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反垄断局除继续依法公布禁止集中和附加限制性条件案件信息外,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