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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代理商合作协议区域代理商合作协议授权方(以下称甲方): 经销方(以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经销甲方产品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合作范围1.1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作为甲方的经销商,负责销售甲方品牌产品。1.2授权经销产品:xx语红枣、xx维他命。1.3授权区域包括:省地区,渠道:餐饮业、夜店、商超、便利店等。2.合作期限2.1本合同期限为2012年月日至年月日止。3.合作内容3.1甲方授权乙方为地区xx系列产品渠道销售总代理,乙方负责xx产品地区市场开发,销售,品牌维护消费者售后工作。3.2乙方承诺单笔进货不得少于箱(1*12)。第一年,乙方在甲方授权区域内完成荷滋美系列产品的销售总额(按甲方供价计算)为万元,次年起每年销售目标提升不低于30%。如未达成甲方有权终止总代理授权。3.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价格如下:xx语红枣标箱1*24元/箱;1*12礼盒元/箱xx维他命标箱1*24元/箱;1*12礼盒元/箱新品价格以上市时甲方通知为准。3.4甲方承诺在协议期月内,乙方每批进货,甲方按比例进行搭赠,赠品不计入乙方销售累计。3.5乙方需建立专职xx产品销售团队,协议签订个月内需在区域内开发终端数量达到%,如未达成甲方有权终止总代理授权。3.6甲方为乙方免费送货(送到地区指定的一个地点),除此之外,在以上供价的基础上,甲方不承担乙方中间产生的各种费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4.合作原则及规定4.1为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甲、乙双方将依照诚信与公平的原则进行活动。14.2本协议的条款以及双方就本代理关系所作的声明,都应该以诚信的原则进行解释。4.3乙方作为甲方的经销商,应在指定区域内积极销售甲方的产品,发展潜在客户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在销售代理产品的范围内,应以甲方的产品为主。4.4乙方在进行销售工作时,不应低价竞争,不可越区销售,不可蓄意诋毁甲方和/或其他经销商的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进货、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甲方应以公平合理的统一价格向乙方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提供产品销售资料和市场信息,如市场需要,甲方可与乙方协商调整价格。5.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和其它销售点的明细,以供甲方审查备案。5.3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5.4如果出厂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不包含乙方在存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乙方应在指定区域内须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可以跨区窜货和/或低价倾销,如有跨区销售,须与所管区域总代协商联系进货。6.2全力支持甲方产品在区域内的销售工作,配合甲方市场人员市场开发,维护工作。对于甲方所需的市场数据应快速真实的提供给甲方。认真了解竞品动态主动向甲方提供竞品情况。配合甲方做好消费者售后工作。认真维护甲方品牌,不得进行损害甲方品牌及市场的任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权。7.产品价格及流向7.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规定。7.2甲方将在每年初复议价格规定,甲方将按照乙方经销产品的最新价格规定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于调整。7.3根据国家食品药监局规定,甲方必须知道乙方所有产品流向到个人的资料,乙方每月向甲方上报一次。8.订货、付款、货运与退货处理8.1乙方订购货品时,应在订货单将上所需商品、规格、数量与预定出货日等填妥,交给甲方,甲方营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形配合出货。8.2乙方必须支付现款,甲方在收到货款后,10日内将货品送到指定地点,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拒收或退回(除特殊情况可以双方协商解决)。28.3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决定不予发货或延长发货期限。9.窜货、低价管理9.1乙方将甲方的产品发往指定区域以外的地区和接受外地定单的行为称之为窜货。9.2甲乙双方应详细记录产品的.序列号及收货单位/经销商,以便跟踪产品的流向和监督窜货行为。9.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审查销售定单和发货记录,如发现任何窜货行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商。9.4非乙方原因产生授权区域内窜货,经甲乙双方核定,按不低于核定窜货库存30%比例弥补受伤害一方。10.商标及相关权利10.1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10.2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10.3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甲方商标、服务标志的使用权和产品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10.4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甲方任何品牌,或以甲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