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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2您获得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1),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二,简称“附表二”)所列部位Ⅲ度烧伤(见7.2),我们按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二所列一项以上烧伤时,我们分别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和残疾的,我们仅按烧伤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8)、空中运动(见7.9)、攀岩(见7.10)、探险(见7.11)、摔跤、武术(见7.12)、特技表演(见7.13)、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10)战争(见7.14)、军事冲突(见7.15)、暴乱(见7.16)或武装叛乱;(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7)。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您的义务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