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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服务单位:大家好。我司于2009年11月11日举办的《2009年人力资源实务培训——工资专场》培训讲座在大家的大力支持下已经圆满结束。此次讲座的主要内容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各项法规政策中的工资制度。如:加班工资、病事假工资、带薪年休假、及年终奖常见问题争议等。随刊附上此次培训的讲课提纲,以飨读者。此提纲为本刊人员根据主讲嘉宾培训讲座整理而成,某些观点存在争议,不代表本刊观点,仅供大家参考。同时,祝愿各位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合家欢乐,万事如意。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申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力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2009.112009.11本刊策划HYPERLINK\l"_Toc236825058"3HYPERLINK\l"_Toc236825058"3案例分析HYPERLINK\l"_Toc236825058"6HYPERLINK\l"_Toc236825058"6背景新闻1:国务院将立法规范工资支付,“同工同酬”相关条款有望细化目前,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工资支付统一立法,同工同酬将是重点内容之一。也就是说,无论用工形式如何,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可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这有望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细化“同工同酬”相关条款。制定工资支付统一立法,主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工资的内涵。此前各项工资有关法规中,工资都等于货币。而今后将加入例如期权等内容的相关规定。二是“同工同酬”条款将进一步进行细化,此前劳动工资等有关法规规定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等基本原则,而进一步细化“同工同酬”相关条款的这个决定表示,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企业内不同形式的工种,只要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了相同的劳动业绩,都应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即报酬在同一工资区间内浮动。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执行。背景新闻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细化“同工同酬”执行标准,实现岗位管理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执行标准的细化,将作为此次立法的主要内容。早在《劳动法》时,就已经确立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而要实现这个原则,则必须实现按照岗位分配劳动报酬,要真正做到这一点,需要在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上下点功夫:首先,必须打破劳动者之间身份上的差别。让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都站在收入分配的同一起跑线上,享受一样的劳动和一样的收入,从而创造社会劳动和分配的公平机制。其次,必须打破既得利益者主导收入分配的状况。立法过程中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推行工资协商机制,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商讨劳动报酬问题上配置更具约束力的话语权。第三,必须在通过立法完善分配制度上寻求突破。《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的规定只是停留于一个原则性要求层面,并没有明确法律界限和法律追究的具体惩罚机制。现在,人保部在同工同酬立法中明确了“同工同酬”的原则,还需要明确用人单位在没有执行这一条款时,必须付出的违法成本。上述两则新闻的主要内容都是有关于同工同酬的,国务院及人保部已经把这个问题提上日程,作为修订统一的工资支付条例的重点内容。其实,一段时间以来,对于“同工同酬”的问题,同样也一直是劳动关系争议的焦点。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男女同工同酬,《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以后,这个问题得到了明显的改善;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这个现象也基本上被消除;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有所不同,因此,还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制定立法最重要的目的。若真的能够如上述新闻提到的,制定出较为完善的有关于“同工同酬”法规及制度,使“同工同酬”的标准更加具体,内容更加细化,不仅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在很早之前就提出过“同工同酬”这个概念,并在一些相关的劳动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有所体现,作为一条指导性的原则,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与“同工同酬”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1、《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五章第46条第一款:工资分配原则: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针对《劳动法》的这条规定,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又做了详细的阐述和解释)2、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